其 他 事 項. 20.01 本銀行有權聘請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或任何其他機構為其收取有關信用卡賬戶到期但尚未支付的任何費用及所有尚未清還的款額。本銀行於此獲得信用卡持有人予以不可撤回的授權讓其向該等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機構公開就有關信用卡持有人、信用卡及信用卡賬戶所持之任何及所有資料。信用卡持有人將向本銀行賠償其就聘請該等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或機構
20.02 倘若本銀行採取追收行動或提出訴訟以求索回信用卡持有人按於此條款及條件應予支付的任何款額及/或由於信用卡持有人違反或不遵循於此之任何條款或條件所應予支付之賠償或應予實行的其他法律補救方法而要支付任何法律費用或其他開支,信用卡持有人必須向本銀行全數付還所有該等合理的費用(包括法律費用)以及其他與之有關的合理開支,並且不可作任何扣除。如本銀行在法院提出訴訟,上述由信用卡持有人應付之費用可以經由法院釐定如有需要的話)或本銀行及信用卡持有人之間同意。
20.03 本銀行會在收到信用卡持有人之書面要求後向後者提供在本條款第20.01及20.02條所提及之所有費用及開支之詳細資料。
20.04 信用卡持有人可以選擇加入由本銀行向客戶提供獎賞之任何市場或推廣計劃。信用卡持有人如若加入該項計劃,便將備受本銀行就該獎賞計劃發出之條款及條件約束。所有累積之獎賞及/或利益均會在信用卡被終止或取消後即時失效。
20.05 信用卡持有人之職業、公司地址、住址、電話、傳真或其他通訊細則及居住國家如有任何變更,必須即時向本銀行作出書面通知。倘若信用卡持有人將會或可能離開香港三十天以上,信用卡持有人便需要在離開香港前向本銀行提供或作出(本銀行認為滿意的)清楚及明確的書面指示或安排關於清付所有其信用卡賬戶到期應支付予本銀行的款額。
20.06 本銀行可以隨時為信用卡持有人安排及提供使用信用卡有關之優惠。信用卡持有人應當清楚明瞭本銀行是毋須負責一切由有關優惠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及損壞。本銀行保留隨時增加、修改或終止任何優惠而毋須預先通知信用卡持有人的權利。
20.07 在不影響第10.02條下,如信用卡持有人對任何商戶就使用信用卡購買的商品及/或服務有任何投訴,均可致電本銀行之信用卡中心求助。
20.08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並接納本銀行有權錄音以記錄信用卡持有人與本銀行任何職員之間的電話談話,而此等錄音記錄可以在任何牽涉本合約及信用卡之糾紛中作為屬決定性之證據。
20.09 若任何上述聲明及保證或任何信用卡持有人不時就該信用卡賬戶向本行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不符或將出現變更或信用卡持有人就清還任何分期還款額或根據本合約其他信用卡持有人須繳付的款項發生任何困難,信用卡持有人須立即知會本銀行。
其 他 事 項. 10.1 本行可持有與你的指示相反的倉盤。
其 他 事 項. 19.01 本銀行有權聘請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或任何其他機構為其收取有關信用卡賬戶到期但尚未支付的任何費用及所有尚未清還的款額。本銀行於此獲得信用卡持有人予以不可撤回的授權讓其向該等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機構公開就有關信用卡持有人、信用卡及信用卡賬戶所持之任何及所有資料。信用卡持有人將向本銀行賠償其就聘請該等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或機構而在合理情況下引致及需繳付的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
19.02 倘若本銀行採取追收行動或提出訴訟以求索回信用卡持有人按於此條款及條件應予支付的任何款額及/或由於信用卡持有人違反或不遵循於此之任何條款或條件所應予支付之賠償或應予實行的其他法律補救方法而要支付任何法律費用或其他開支,信用卡持有人必須向本銀行全數付還所有該等合理的費用(包括法律費用)以及其他與之有關的合理開支,並且不可作任何扣除。如本銀行在法院提出訴訟,上述由信用卡持有人應付之費用可以經由法院釐定如有需要的話)或本銀行及信用卡持有人之間同意。
19.03 本銀行會在收到信用卡持有人之書面要求後向後者提供在本條款第19.01及
其 他 事 項. 如客戶為合夥經營,本文所載之條款及條件對客戶具約束力,不論合夥經營之名稱有任何更改、新合夥人之加入或任何合夥人因身故或其他理由不再為合夥經營之成員。
其 他 事 項. 16.1 大華集團銀行得以大華集團銀行認為合適之方式,通知客戶增補、變更或補充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且此類增補、變更或補充自通知所載之日或無載明時自通知作成日起,在客戶及大華集團銀行間發生效力。
16.2 本協議任何條款之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16.3 大華集團銀行無法行使、執行,或遲延行使、執行任何本協議條款、與帳戶或服務有關之任何權利,皆不得作為此權利之豁免履行,亦不得損害或影響大華集團銀行其後得完全依本協議行使權利。
16.4 本協議得基於大華集團銀行之裁量權,翻譯為英文以外之語言。客戶同意此類翻譯僅為便利之用,且若英文版本與其他任何翻譯版本間有任何歧異、差異或遺漏,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6.5 於不違反前述第 16.1 條條款之情形下,任何與所有因本協議作成之通知,皆可透過郵件、傳真、電子郵件或藉由商業網路銀行或網站線上訊息等方式進行傳遞。若透過郵件方式傳遞,於大華集團銀行向客戶最新通知之郵件地址寄出後四十八小時視為送達 ;若透過傳真、電子郵件、商業網路銀行或網站線上訊息等方式進行傳遞,則於發送時視為送達。
16.6 當客戶為合夥時,除非任一合夥人通知撤銷,本協議將持續有效,不因任何合夥名稱有所改變、加入新合夥人或任一合夥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退出合夥而有不同。
16.7 當大華集團銀行引入新服務以作為服務之一部分,大華集團銀行得依本協議規定方式將補充條款通知客戶。
16.8 若有關證據之相關法律允許,各方當事人同意不反對提供對方之紀錄(包括電腦紀錄)作為法律程序中之證據。
16.9 客戶同意就任何當事人間透過電子傳輸之指示或訊息之證據,包括大華集團銀行電腦交易紀錄、磁帶、磁帶盒、電腦列印輸出、訊息之影本或其他資訊儲存形式等此類證據,不爭執其有效性、準確性或真實性。
16.10 客戶亦同意參照並將所有此類記錄,日誌,磁帶,磁帶盒,電腦列印輸出、影本或其他資訊儲存形式,作為所有客戶指示以及大華集團銀行所收受或發出訊息之最終證明。客戶進一步同意所有此類紀錄對客戶有拘束力,且客戶無權爭執其有效性或真實性。
16.11 所有符合大華集團銀行營運標準與要求之指示與訊息,皆應被視為與大華集團銀行所撰寫及/或簽署之溝通文件具有相同之品質與效力。
16.12 本協議不影響大華集團銀行對於客戶透過網路商業銀行存取之帳戶進行分離或合併之權利。
其 他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