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优势介绍 样本条款

其他优势介绍 

Related to 其他优势介绍

  •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69万亿元。2022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0.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重大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期限の利益の喪失 会員資格の取消し・退会等

  • 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BVI律师事务所Aristodemou Loizides Yiolitis LLC出具的关于金榜国际、FNOF在BVI法律制度及司法体系下监管有效性的法律意见书; 2、 获取并查阅FNOF、金榜国际的注册证书、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及董事名册(Register of Directors); 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金榜国际出具的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利润分配政策、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等相关承诺; 4、 获取并查阅XXXXXX XXXX(靖宇清)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及任何纠纷、保障金榜国际和FNOF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况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5、 获取并查阅李志远、XXXXXX XXXX(靖宇清)就XXXXXX XXXX(靖宇清)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变相转让其境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FNOF、金榜国际的任何股份或权益以及就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涉及的股份锁 定、限售或减持信息披露等法律责任或义务均应当对另一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6、 获取并查阅李志远、XXXXXX XXXX(靖宇清)及元宇投资、FNOF、金榜国际签署的《关于履行各承诺事项的声明与承诺》; 7、 获取并查阅元宇投资的营业执照、李志远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分别核查其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地和居住地; 8、 获取并查阅李志远、XXXXXX XXXX(靖宇清)、凌祥生、魏长娥,靖宇梁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 获取并查阅李志远、XXXXXX XXXX(靖宇清)、凌祥生、魏长娥,靖宇梁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注销登记); 10、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 1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自成立至今向金榜国际支付分红款的明细; 12、 获取并查阅金榜国际上市期间发行人向金榜国际支付分红款的分红凭证、缴税凭证、缴税证明、银行回单; 13、 获取并查阅金榜国际上市期间金盘中国向金榜国际支付分红款的分红凭证、缴税凭证、缴税证明、银行回单; 14、 获取并查阅2017年5月武汉金盘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缴税凭证; 15、 获取并查阅2017年3月元宇投资代金榜国际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16、 获取并查阅2017年5月金榜国际就转让发行人股权给Xxxxxxxxxx Xxxxx的缴税凭证; 17、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于2017年5月代金榜国际缴纳转让金盘中国75%股权所得税缴税凭证; 18、 2019年1月发行人代金榜国际缴纳转让金盘中国25%股权所得税缴税凭证; 19、 获取并查阅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企业海南金 盘特种变压器厂合同、章程的批复》(市外经合函[1997]4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中外合作企业海南金盘特种变压器厂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市外经合函[1998]4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中外合作企业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市商资函[2006]57号);2007年 7月,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中外合作企业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市商资函[2007]56号);2009年5月,海南省商务厅出具《关于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延期出资的批复》(琼商务更字[2009]080号);2011年3月, 海南省商务厅出具《关于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批复》 (琼商务更字[2011]26号);2011年3月,海南省商务厅出具《关于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批复》(琼商务更字[2011]26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琼HK外资备案20170002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琼HK外资备案201700029);《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琼HK外资备案201700044); 20、 获取并查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出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金盘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成立的批复》(武新管招[2007]7号);金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武商资备20170016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东湖高新资备201800174); 21、 获取并查阅1997年至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出具的发行人外汇变更登记证明; 2017年3月,海南省外管局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编号: 17460000201703210419); 22、 获取并查阅金盘中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证》(编号:00126987)、 《业务登记凭证》(编号:14420000200806183969)、《业务登记凭证》(编号: 174200000201812079755); 23、 获取并查阅金盘有限就2016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2017年4月第三次股权转让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所作股权转让登记备案表; 24、 获取并查阅《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琼汇办函[2020]11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琼汇办函[2020]10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外汇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琼汇办函[2020]1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琼汇办函[2019]12号)。 除上述情况外,《第二轮问询函》第 1.2 题相关情况及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较《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发生重大变化。

  •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北京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