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变更 样本条款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其他变更.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其他变更. 将通用条款30.1款修改如下: 30.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其他变更.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指标的前提下,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项目组成员的调整由项目头单位审批。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 确定变更价款 30.1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7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2.2 款、
其他变更. 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 33.1 在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 31 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 7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 3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 10 天内答复。 33.2 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第 31 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 32 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其他变更. 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将导致合同的变更。
其他变更. 通用条款第30款不适用本工程,删除。
其他变更. 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