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及以 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负责人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shjjw.gov.cn 上查询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不得调整,不得有在建项目);
闵行区监区“五项体检”中心装修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310112000230421121606-12024381
采购单位: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单位: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 07 月
目 录
第一章 邀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闵行区监区“五项体检”中心装修改造工程 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业务范围符合本项目要求;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负责人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 上查询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不得调整,不得有在建项目);
5) “投标人”、“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
6)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7)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应提供满足上述资格要求的充分证明。所提供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说明,具有有效期的,投标时均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认可。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闵行区监区“五项体检”中心装修工程
2、招标编号:310112000230421121606-12024381
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闵行区监区“五项体检”中心装修改造工程
4、预算金额:384.14 万元 投标上限价: 383.5042 万元
5、交付地址:闵行区
6、工期:90 日历天
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4-07-15 起至 2024-07-22,00:00:00~12:00:00,12:00:00~23:59:59
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在网上招标系统中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4-07-26 0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4-07-26 09:30:00
1、投标地点:xxxxxxxxx 0000 x 0 xxxx
2、开标地点:xxxxxxxxx 0000 x 0 xxxx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请投标人委派代表参加,并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 CA 证书。开标时,投标人若违反沪财采〔2012〕22 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开标另须携带纸质投标文件三份(一正二副)。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
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以上传的电子标为准,纸质标书仅提供给评审小组阅读作为参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毕并电话告知代理单位签收。(电话:000-00000000 x
2、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开标等相关要求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规定执行。开标时,若投标人违反《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沪财采[2012]2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如果潜在投标人认为本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或者招标文件内容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原件)向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4、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 x
邮编:201199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
代 理 机 构: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xxxx 0 x 0 x
邮政编码:200030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
第二章 服务商须知及附表
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闵行区监区“五项体检”中心装修改造工程采购编号:310112000230421121606-12024381 采购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 x 邮编:201199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 |
2 | 代 理 机 构: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xxxx 000 x 0X 邮政编码:200030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 |
3 |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
4 | 竞争性磋商文件:网上获取 |
5 | 项目基本情况:闵行区监区“五项体检”中心装修改造工程 |
6 | 磋商有效期:90 日历天。 |
7 | 磋商相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2 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 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
8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07-26 09:30:00 竞争性磋商时间:2024 年 07 月 26 日上午 09:45 |
9 | 地 点:xxxxxx 0000 x 0 xxxx |
10 | 评审方法:详见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 |
11 | 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单位将参考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 标准,向采购单位收取招标代理费。 金额:2.2998 万元 下浮率:10% |
第三章 服务商须知第一部分 磋商程序
1、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以国家法律规定的邀请方式确定参加磋商的工程服务商。
2.磋商程序
2.1 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工程服务商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由评审委员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2 就工程服务、商务及价格进行磋商,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确定最终中标服务商。 3.合格服务商的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工程服务商均可参加投标。
3.2 工程服务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服务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本次投标。
3.3、服务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含各种所有制结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管理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法人、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5 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服务商的特别规则如下:
(1)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非控股子公司除外),只能由一家参加同意分包的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服务商只保留其中一家,或自行决定对该集团、总公司、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子公司一并拒绝。
(2)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时,评审委员最多只择优选择一家单位(以最终排名顺序)为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
3.6、本次磋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7、工程服务商领取磋商文件时应登记备案。
3.8、如工程服务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填写)。
4.磋商费用
服务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第二部分 磋商文件
1.服务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服务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相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服务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2.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服务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服务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2 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服务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服务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服务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
2.3 为使服务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
第三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磋商范围及磋商相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 1.1 服务商应对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不得调整。
1.2 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相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书面磋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必须装订成一册;所有文件左侧装订,应牢固、美观,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所有内容均应采用不褪色的黑色墨粉材料双面打印,封皮可单面打印,不得采用硬封面。)
(1)投标人情况简介;
★(2)报价函和磋商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质量、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5)投标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磋商截止日当天或 3 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注册建造师查询无在建项目结果页面(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查询、打印)。(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如有);
★(7)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8)2021 年以来的同类业绩(以证明文件为准)。
(9)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的其他材料;
★(10)自拟“投标人”、“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
★ (1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投标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截图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13)服务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14)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严格按照使用单位管理制度编制施工方案 ;所有施工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报价
3.1 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包括提供本项目规定的全部管理、工程所发生的一切人工、管理等一切费用。服务商须提供本次采购的全面工程服务管理,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报价单中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服务商应根据服务要求、参考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3.2 本项目图纸范围内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3.5 服务商认为其他将会发生的费用。 4.保证金
4.1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5.有效期
5.1 服务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后 90 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5.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服务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服务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服务商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6.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6.1 服务商应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6.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磋商响应文件需进行修改,则应有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6.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按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6.4 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服务商负责。
★7.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需要盖章之处,均需加
盖单位公章,此单位公章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包括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带有“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需要盖法人章之处,均需加盖法人章。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需要签字之处,均需签字。
★8.如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与书面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以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第四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以上传的电子标为准,纸质标书仅提供给评审小组阅读作为参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毕并电话告知代理单位签收。(电话:000-00000000xxx)
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服务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标袋中。
1.2 所有标袋上均应:
(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2)投标单位名称
(3)XXXX 年 XX 月 XX 日之前不得启封
(4)在标袋封口处加盖服务商公章及法人签章
1.3 如果服务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 1.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 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1 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1.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问价你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服务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2.1.2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3.1 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服务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服务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澄清文件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4.比较与评价
4.1 经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最终报价,对其服务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4.2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服务商资信实力;
(2)服务总价的合理性;
(3)服务措施;
(4)商务响应;
4.3 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
(1)综合评分法:即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的评审办法。
(2)评审因素:详见评分标准。 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5.1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中标服务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服务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5.2 在磋商评审期间,服务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磋商标准详见第四章《磋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
1、评审说明
(1)此次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法律依据。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的奇数,其中专家均为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的成员,并于评审前随机抽取产生。
(3)任何人不得干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权利,评审表要保存备查。评审步骤
(一)资格检查
通过资格检查的报价单位进入磋商程序,磋商顺序由专家抽取产生。
(二)谈判:
1、磋商小组与进入谈判程序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2、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将作最终报价。投标报价 总分 10 分
依据财库【2014】214 号文,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的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服务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各供应商最终报价)*10。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超过投标上限价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技术部分:总分 90 分,最小评分单位为 0.5 分(如有缺项的,则该项得“0”分)。
说明:评分规则中的评分办法得分标准细化如下:
1. 响应情况良好:(得分为评分项目分值区间的 80%-100%,评分办法中有细化得分标准的按细化标准打分)
对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货物或服务,投标方案系统、翔实、准确,针对性强,无负偏离或缺漏项,能达到或优于项目采购的预期目标;
(1)投标货物表述清晰,技术指标或参数具体、明确,设备或装置选型合理;
(2)投标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承诺具有约束力。
2.响应情况一般:(得分为评分项目分值区间的 60%-79.99%,评分办法中有细化得分标准的按细化标准打分)
对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货物或服务,投标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一般;有负偏离或缺漏项;
个别内容的响应性表述不够清晰,基本能达到项目采购的最低预期目标;
(1)投标货物的技术指标或参数不够具体或明确,设备选型基本符合要求;
(2)投标服务方案不够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略差,承诺约束力较低。
3.响应情况差:(得分为评分项目分值区间的 0%-59.99%,评分办法中有细化得分标准的按细化标准打分)
对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货物或服务,投标方案说明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有较多负偏离和缺漏项;部分内容响应性表述不清晰,不能达到项目采购的预期目标;
(1)投标货物的技术指标或参数不具体或不明确,部分设备选型不能满足要求,评委无法作出准确判断;
(3)投标服务方案不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差,无承诺或承诺不能满足项目要求。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方案与措施完整、合理,得 10-20 分; 方案与措施有缺漏,得 2-9 分。未提供方案与措施,或提 供的内容与本项目不符,得 0-1 分。 | 0-20 分 |
2 | 质量、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内容完整、合理得 4-6 分;有缺漏得 2-3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 内容与本项目不符,得 0-1 分。 | 0-6 分 |
3 |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内容完整、合理得 5-8 分;内容 缺漏。得 2-4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与本项目不符,得 0-1分。 | 0-8 分 |
4 | 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内容完整、合理得 4-6 分;内容缺漏。得 2-3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与 本项目不符,得 0-1 分。 | 0-6 分 |
5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内容完整、合理得 6-10 分; 内容缺漏。得 2-5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与本项目不符,得 0-1 分。 | 0-10 分 |
6 | 与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包括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内容完整、合理得 6-10 分;内容缺漏。得 2-5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 与本项目不符,得 0-1 分。 | 0-10 分 |
7 | 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服务队伍的配置充分满足采购需求, 人员素质高、技术能力强、资格证书齐全、经验丰富的得 6-10 分;服务队伍的配置满足采购需求,人员素质较高、技术能力较强、资格证书基本齐全、经验一般的得 2-5 分 分;服务队伍的配置基本满足采购需求,技术能力及经验情况 未详述、资格证书提供较少的得 1 分。 | 1-10 分 |
8 | 近五年相关经验(五年指: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附合同或中 标通知书为准(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 之后),1 项 1 分,最多 5 分 | 0-5 分 |
9 |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内容完整、合理得 4-5 分;内容缺漏。 得 2-3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与本项目不符,得 0-1 分。 | 0-5 分 |
10 | 报价依据及合理性 : 报价依据明确、清晰,计算过程完整,编排有序,成本分析合理,报价充分结合实际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得 8-10 分; 报价依据、计算过程有欠缺,成本分析合理但有欠缺,报价结合实际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有欠缺,得 3-7 分;报价依据不明确或有误,计算过程不完整或有误,成本分析合 理性较差,报价未能结合实际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得 1-2 分。 | 1-10 分 |
11 | 响应文件中有明显差错的或非针对性内容的,致使该投标文件无法评审,经磋商小组讨论通过后可不予评审。 |
5、定标办法
磋商小组应当很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2 名以上中标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推荐。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
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6、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No:001-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房建)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见证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 427 号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订;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本合同版本系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已对部分条款调整完善。
六、二〇一八年七月修订。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 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 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 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 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质量创优目标: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五、合同价款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其中:暂列金额: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整体措施费: 元(其中安全文明四项措施费: 元)
人工费: 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闵行区莘浜路 427 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见证人:(公章): |
住所: | 住所: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
招标文件及招标补遗文件;房屋质量保修书;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0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承包人代表
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
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 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
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
15.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且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且不参加试车,则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在约
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 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0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31.2 款、
31.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8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28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0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0款至0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 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56 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0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 14 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0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3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由违约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输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9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 45.2、45.3、45.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0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
1.3 发包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8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财务监理单位(或投资监理单位): 组成的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补充协议(如有)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如有);本合同专用条款;
招标文件及招标补遗文件;本合同通用条款;
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通知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投标书及其附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或预算书;其他:
《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设计变更、签证制度
(试行)》;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与廉洁协议》;
《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管理办法》
工程实施期间,如发包人有新的规章制度颁布,则按新规章制度执行。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效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标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颁布的有关建筑法规、行政条例等、行政法规等。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 年修订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206-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通风及空调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2024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303-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 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有关要求(沪消发(2011)74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报规定
工程实施期间,如国家、上海市有新标准规范颁布,按新标准规范执行。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捌套(包括用于竣工图的肆套),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承包人需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工程图纸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第三方。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获得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图纸以及招 投标文件、资料,均应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仅为文成本项目之目的正当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在发包人相关公司制度授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工程师无权修改本合同;
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出现的“发包人(含工程师)同意的、要求的、认可的、通知的”语句,均指工程师在发包人制度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指令或签署的意见。
工程师、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或任何其他参建单位,未按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审批的工程变更等内容均视为无效。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工程监理,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姓名: 职务: 总监代表 证书编号:
姓名: 职务:安全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
投资监理(或财务监理),姓名:号:
职务:
证书编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监理委托合同,行使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保修期的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和变更指示前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变更(含现场签证)申请和报价及工程进度款报表由监理工程师先行核实后,再报投资监理(或财务监理)及发包人审核。
监理工程师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指令、书面通知、签署文件均视为无效,对发包人无合同约束力,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工程实行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和投资监理(或财务监理)代表发包人负责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造价等执行全方位监理,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监理,并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
5.6 通用条款第 5.6 款不执行。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姓名: | 职务: 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 ||
姓名: | 职务:安全员 证书编号: | ||
姓名: | 职务:质量员 证书编号: |
6.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不委派工程师代表。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的职权:经授权的,且是唯一经授权的,代表承包人派驻现场履行本合同,承包人代表无权修改本合同 ;
承包人代表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5 整天;
承包人代表每周在现场天数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人次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未出勤天数及人数以监理工程师核定为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代表工作不
称职的,有权予以更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7 天内予以更换符合资质的承包人代表,经发包人同意后,并由承包人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本工程三通一平已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见招标文件,
不提供电讯线路。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周边为开通的城市道路,施工车辆机械等运至现场费用、及运输中需办理的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管线资料(仅限红线范围内)由承包人自行至发包人处借阅或复印,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于地下管线情况,承包人则应对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情况进行实地探查排摸,并根据地下管线的实际情况采取保护。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负责本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手续、房屋拆迁、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接至施工场地边缘。负责实施施工区域范围内对工程有影响的管线搬迁、绿化搬迁工作。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8)与拟建管道、道路、房屋结构相冲突的,已有邻近的或在红线内的管线和构筑物、建筑物,必须搬迁的由业主负责搬迁,其余能保护的管线(含天然气管网、信息及所有公共管线)和构筑物、建筑物由承包人保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办理报监、施工许可证等与施工有关的所有手续,组织消防、卫生、防雷、民防、环保、交通、节能、墙体、绿化及安质监资料等专业竣工验收,协助发包人组织质监站现场验收直至办结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除(基坑监测、空气检测、周边环境监测、沉降观测费用外,其余检测及验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测绘、后评估费用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向发包人收取的。
8.3 竣工资料编制由施工单位委托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单位编制并移交档案馆接收(竣工资料包含甲方单位的前期资料)。
承包人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正式施工图以及完成图纸会审或设计交 底后三十天内,按照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计价原则,提交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及投资监理审核。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月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
并配置基本的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临时排放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许可、建筑施工开工单(环保局)、临排、临时填堵或占用河道、临时封闭或占用市政道路、渣土垃圾处置等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从施工单位进场始,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中的材料、设备,包括归发包人所有的临水、临电设施、临时道路以及临时围墙大门,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灭失或损坏,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
(7)承包人应负责对红线范围周边的管线(含天然气管网、信息及所有公共管 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办结管线交底及绿卡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原招标文件描述以外,如遇方案变更、管线交底时新增加、管线管理单位提出要求、现场搬迁改为保护而额外产生的特殊重要管线的专项保护除外(特殊重要管线指:超高压电力管线、中高压燃气管线、石油输油管线、雨污水干管等);原招标文件描述以外的特殊重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也除外。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
内扣除,若不足时,业主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业主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临时借用红线内外场地及已有建筑物的,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通知发包人,临时借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完工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撤离清场并恢复原状或按所有权人要求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拒绝拆除、维修或恢复原状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实施,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内扣除。
承包人按要求统一收集、编目及装订包括由发包人提供的前期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以及非总包范围内的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档案资料,在国家规定的时限(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送交至区规土局档案中心,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有民防工程的,在民防竣工验收前,按民防办要求编制竣工档案并取得“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合同履行期间,未按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审批的各类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方案、专题会议纪要和工程变更等均视为无效,无论承包人是否已经实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经同意的已经实施的工程内容,若发包人要求拆除或恢复原状的,则由承包人负责无偿拆除或恢复原状。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天内,承包人按发包人相关规定编制房屋设备设施实物量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与竣工图、现场实物量相符并经工程监理、发包人确认,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后,连同设施设备的操作说明、保修证明、质保书交付给使用单位。承包人未按规定执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负责各专业工程的管线综合布置等工作内容;因管线冲突造成的返工或修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各专业分包工程进场施工,提供施工场地、材料堆放、脚手架租赁、垂直运输、临水临电接驳,大样交桩、交付使用前的完工产品保护和专业分包规定的其他承包人义务;未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发包人有权扣除总包配合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就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进度、工程变更等要求对承包人所发布的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与施工及移交有关的所有手续,并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当发生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允许的顺延。工期顺延通过变更形式确认
13.2 工期延误一天罚总价 0.02%,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 10%,由于甲方原因除外。(是否需要写死还是自报?)
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或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自报质量标准违约赔偿承诺: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自报质量目标,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与质量目标相关工程量结算价的 %(投标自报)进行约定扣款。投标未自报质量目标不达标的处罚比例且质量目标不达标的,按与质量目标相关工程量结算价的3%进行约定扣款。
15.2 因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甲方指定的不低于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重新鉴定,并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作为工程质量的最终依据,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因重新鉴定而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则根据鉴定结论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关费用、损失等。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政府质量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重新检验
当工程师要求对已验收过且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本工程不适用。五、安全施工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除遵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通用条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外,承包人还应该:
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按“建质(2008)91 号文”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上岗;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纪
录;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的规定。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
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上海市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人大常委会第 42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GJ08-2077-2010)、“沪公发(2011) 384 号”文等现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并承担由此引起 的相应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管径、临设与施工场地不满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承包人采取其他调整措施以最终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费用。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设计或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通过专家论证,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费用。
遵守本合同协议所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甲方按每死亡 1 人扣除乙方 5%(2000 万以上扣 2%)的工程款进行处罚。若造成非施工人员伤亡事故,除施工的处理费用自付外,还要承担事故造成的其它衍生赔偿责任。
(7)若招标文件要求需达到市(或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并且在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如做不到愿接受 的处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的计价方式确定。
本合同价款的组成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税金清单报价之和。
23.2 通用条款第 23.2 款不执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具体如下:
本项目按其综合单价和竣工图纸实际工程数量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规范”执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闭口包干,综合单价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及投标人的期望利润等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税金除外),并考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投标人为完成该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可能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及约定的风险因素(如约定范围内的市场差价、涨价风险、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除按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得无故调整或变更。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各项内容除本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是一项上 限固定的费用,已综合考虑了实物工程量增减、项目特征变化、设计变更、现场变化等各种风险因素。如实际施工中未发生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子项,则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
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分包合同经发包人见证后生效,实际工程款经财务监理(含投资监理)和发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确认后按实结算。
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为费率闭口包干,已包含总承包人完成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所需的总包管理职责、义务、责任,计算基数按各分包工程的结算价计取。
税金清单:按投标报价中的费率标准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调整。
23.3 由于下列原因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4、工程预付款及履约保函
在支付预付款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乙方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金额为施工合同价的 10%,担保期限为合同工期后延 3 个月;根据国办发 [2016]49 号文件精神,不再提供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为:合同价(扣暂列金额)的 10%,。其中人工费预付款(合同价中人工费的 10%)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给乙方时,乙方需提供:
该项目的闵行区《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税收完税凭证;该项目的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
如招标文件中约定需要设立监管账户的,则需提供监管账户开户证明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自开工起,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 50%抵扣, 直至扣完为止。工程暂估价部分在完成实际工程量后方可启动抵扣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5.2 承包人应在每月 1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发包人标准格式填写的验工月报一式 4 份,同月 18 日前将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验工月报提交发包人。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本月验工月报的,发包人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26.1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及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40 天内支付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的当月计量工作量的 80%;取得项目完工验收手续时最多付至合同价的 80%;审价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或分阶段工程的审定价)的 90%。首次进度款支付,乙方必须提供本工程的安责险保单。
竣工验收移交后(工程及档案均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
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缺陷修复且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金额支付尾款,如果项目竣工后 3 年内未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尾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支付最终以财政到账时间为准。如因财力资金未到位而发生延期支付,乙方同意豁免甲方延期支付的责任,乙方不会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停止提供工程服务。
(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支付:签订三方协议后,随总包工程款支付。
26.2 原则上签证和设计变更等工程变更在过程中不予计量,待工程审价完成后一起支付,过程中如相对招标有重大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双方可根据实际情
况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进度款支付。
26.3 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
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内明细表中的内容,按其不同性质分成以下三大部分:
开工阶段发生的费用(如现场清理费等); 与特定项目相关的费用(如分包配合费等);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环保、临时设施费用;
属于第一类的,在完成该项内容并经监理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属于第二类的,在特定项目完成经监理确认后在结算时给予支付。
属于第三类的,按照沪建交(2006)445 号文和沪建建管(2007)079号文执行。
26.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相应的将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如遇特殊情况,发包人保留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的权利。
26.5 工程检测费根据沪建安质监(2006)164 号文规定(除监理抽检外)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工程检测费用(含原材料、桩基静载、桩基小应变、门窗 5 性检测和幕墙 7 性检测、消防检测、防水检测、防雷检测、保温材料检测和保温材料验收检测,不含空气检测、基坑监测、沉降观测、周边环境检测)由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已列入有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6.6 工程临时用水用电费用,由发包人按月代付代扣或由承包人直接支付。发包人代付代扣的,在支付下月进度款时由承包人同时返还。
26.7 通用条款第 26.2 款不执行。
26.8 质保金的提留比例与期限:提留比例合计 3%;提留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二年,提留期满但尚未完成审计及/或尚未完成缺陷修复的,提留直至审计及缺陷修复结束。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通用条款第 27 条不执行,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包括甲定乙供与乙定乙供的材料设备,具体规定详见 “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未规定的,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事先经得发包人的认可。
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规定的,消防、防雷、节能、民防、门窗、石材、结构等材料设备实行备案登记或市场准入的,则必须采用经备案登记或取得市场准入许可的材料设备,否则其拆除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招标文件中的材料设备暂定价,即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办法执行。
承包人应提前二个月将未计价材料、暂定单价材料样品提交给发包人定样,提前一个月将定样完成的材料单价提交给监理、投资监理(或财务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审批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后一个月内完成。
承包人应提前二个月将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质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须在该段时间内进行评选、定价工作。
28.5 因停产、供货紧张、垄断、紧急情况、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改变原设计或原定要求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请使用同种材料不同规格或其他代用材料,事先应经设计和发包人认可,其费用原则不予增加,但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八、工程变更确定变更价款
31.1通用条款第31.1款不执行,按本专用条款第23.1款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件后15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符合要求的变更 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但发包人书面盖章确认同意的除外。双方确定变更的日期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书面指令、通知,或承包人发出的书面变更建议,或双方形成的各类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方案、专题会议纪要所示日期开始起算。
即使已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专题会议纪要、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洽商记录,以及包括由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书面通知等未明示价款的技术文件,承包人应在15天时限内另
行向发包人提出符合要求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视为该文件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无论承包人是否已经实施,发包人有权拒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但发包人书面盖章确认同意的除外。
31.3 通用条款第 31.3 款不执行。
31.4 工程变更经发包人审批后,承包人有异议的,必须在七天内予以书面回复,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31.5 通用条款第 31.5 款不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32.1 竣工验收后 40 天内提供完整的符合区规划局档案中心、发包人、工程接管方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叁份,其中原件交由发包人归档。
竣工结算
通用条款第 33 条不执行。
承包人应在整体竣工或分部工程中间竣工后 30 天内提供完整竣工图及竣工结算资料,若分阶段结算的,按以下单体的分部工程节点执行:
桩基工程、结构±0.00、结构封顶、竣工。
各专业分包在完工后 20 天内提供完整竣工图及竣工结算资料,并办理竣工结算。
承包人有责任督促各专业分包按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资料归档工作。当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图、房屋设备设施实物量移交清单、现场实际之
间互不相符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编制。承包人虚假编制竣工图、移交清单和竣工资料的,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工程量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的竣工图,发包人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资料,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和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房屋设备设施实物量移交清单进行竣工结算。
缺陷责任
34.1 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贰年
34.4 通用条款 34.4 款不执行。
35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合同即后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
36.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0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投标文件和
合同的规定
36.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6.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争议
3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订立地点辖区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工程分包
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
〔2012〕948 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建质[2012]32号)的规定。
39.1 本工程中除招投标文件明确的专业分包工程外,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 的专业
工程另行分包,但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提供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证书报施工监理及发包人,经施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当将安全费用按分摊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对渣土垃圾外运、拆房、爆破、电力监护等实行行业单位专营的工程,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必须符合其行业要求,不得擅自分包给他人。
39.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相应的将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若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可能造成上访、工期拖延、停工怠工等不利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可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该分包人,
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内一次全额扣除。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合同法》解释。保险 41.1、41.2、41.3不适合本合同
担保
4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在支付预付款之前,向发包人提供乙方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金额为施工合同价的 10%,担保期限为合同工期延期 3 个月;
合同份数
47.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 2 份,副本 6 份,双方各执 4 份。补充条款
48.1 工地现场大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采用阻燃材料,并安装电流限流装置。
48.2 工程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围护绿色密目网必须为阻燃材料。
48.3 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现场设置门禁系统的,承包人的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刷卡进入施工现场。
48.4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有未持证上岗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
48.5 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派驻本工程现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调换,若承诺人员未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 2 万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
48.6 工地施工区域内不准吸烟,如发现有人吸烟或烟头现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 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
48.7 其他(招投标文件和商务谈判承诺等其它相关内容):
48.7.1 3、5、8 条款调整办法:实际工期大于 12 个月(不含 12 个月)的项目(合同规定不予顺延的延误工期除外),参照沪建管〔2014〕872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批准施工期内,当人工和主要材料要素价发生变化大于以下约定幅度调整办法为:以投标价(以招标文件约定)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上海市建
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造价信息为基准,与施工期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每月发布的造价信息相比(加权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3%(含 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的变化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人工、材料价格调整采用以下公式:
当 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其中:
Fsa 分别为人工、材料在批准的实际施工期结算价格; Fsb 分别为人工、材料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 分别为人工、材料在批准的实际施工期(结算期)内,市场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
Fso 分别为人工、材料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 分别为人工、材料、的约定调整幅度。
实际施工期以批准的开竣工报告和工期顺延报告为准;加权平均法计算以财务监理核定的验工报告为准;
房建工程其他主要材料:商品砼、商品砂浆、电缆、铜管、PC 构件
若存在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即以合同规定的计划工期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和实际竣工工期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取低原则)。
48.7.2 人工费执行沪住建规范(2019)1 号文。承包人应每月按完成的工程 量清单计算人工费用报发包人,经财务监理(含投资监理)单位核定后,发包人按核定后人工费的 100%支付,不足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抵扣相应工程款补足实际人工费,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
48.7.3 承包人应根据沪建安[2021]567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执行,费用包含在承包合同中。
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
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单位):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施工合同金额: 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金额: 万元。
指导思想
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制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规,签订本责任书。
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批文以及施工图纸等资料,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和报监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施工安全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应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周度、双周、月度例会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针对现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每两月召开一次由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参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讲评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监测或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配合安全监督站依法检查、监督建设工程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各方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即监理验收合格后由监督站复查逐级销号报备。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专职安全人员,确保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发挥有效作用。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
及时如实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施工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车辆、行人、市政设施、专业管线及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止污染城市,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每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题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会议记录上报建设单 位备案。
1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控制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噪声、扬尘、震动等情况,防止扰民。
14、施工单位的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5、施工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包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6、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日常检查情况做好安全生产资料的记录及汇总,将资料做严做实,做到有账可查。
17、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18、每周一次以书面形式汇报工程安全生产形式,书面资料由现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备案。现场发现事故隐患,需立即上报并及时落实整改。
19、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全力抢救伤员和可能有损害健康的其他人员,事故持续性得到控制后,采取措施进行防范,保护现场。
20、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接受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接管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增强职工及外包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经甲方乙方共同探讨协商,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必须执行贯彻《上海市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法规》和各级有关规章制度。
乙方要服从各级保卫部门的领导,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全体人员进行治安、消防、交通法规的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规。 50 人以上的外包施工队,要确定一名领导并配一名专职保卫人员具体负责和实
施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日常的工作。不足 50 人的外包施工队要有兼职人员负责保卫工作,要建立治安小组,确保本队范围内的防盗、防火、防交通事故、防破坏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乙方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打架斗殴、卖淫嫖娼、酗酒闹事、吸毒、盗窃,不参加各种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
乙方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守卫出入制度,服从检查,乙方所有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思想,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材料,乙方所有人员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施工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拿挪用材料工具,挤占施工现场、运输道路,抢占施工设备。
乙方施工队伍要积极开展本单位创建安全单位的活动,实行群防群治、综合管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安全,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
乙方施工人员要制定房间宿舍,人员要相应固定,房间挂牌、床头挂卡不得擅自调房和乱串床位,创建文明生活区。设专人员负责宿舍的防盗、防火、防煤气中毒等防治工作,搞好室外卫生,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窝藏坏人及赃物,严防意外事件发生。
乙方要明确组织义务消防队,班组有义务消防员,要教育本队人员,提高防火意识。
乙方生活用电要由专业电工安装,并符合防火要求,严格用火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接作业,电气焊作业要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明火,严防发生火灾,严禁在现场吸烟。
乙方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准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生活照明灯泡不应大于 40 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用电热器具,非电工人员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十一、 乙方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队有安全组织、班有安全员,经常对全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
十二、 乙方人员不得动用现场的施工车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和施工对负责,指标由乙方负责挽回甲方的政治影响。
十三、 乙方施工队伍严防各种犯罪分子混入,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通缉在逃犯及进行非法迷信活动的“三无”人员和跨省市作案人员,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影响、指标均有乙方全部负责,并要追究乙方领导责任。
十四、 消防方面,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火灾、煤气中毒事故,全部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指标由乙方承担,并要负责挽回对甲方的影响,并赔偿甲方损失,追究乙方领导的责任。
十五、 乙方在各项重大政治活动中,确保消防、治安、交通等方面安全无事故,确保社会稳定,发生事故追究外包领导和当事人的全部责任,并加倍处罚。
十六、 乙方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乙方要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解决。乙方在沪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治安、消防、交通事故,全部损失和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七、 本协议从签发之日起生效,到工程全部竣工后终止。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洁 协 议
甲方:
立协议单位: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定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甲方监督电话: 64986828。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 | 年 | 月 |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 日 |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厨房、外墙面和给排水管道等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见施工合同范围与内容。
质量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厨房、外墙面和给排水管道等的防渗漏,为 5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室内外装修工程,为 2 年。
道路、广场、路灯、给排水、电气等室外总体工程为 2 年,绿化 1 年(从质监站验收合格后起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上所示日期起计算,不需办理备案证明的,以发包人认可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上所示日期起计算。
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在质保金或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中抵扣。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设备厂商保修书期限大于本保修书规定的,按其所提供的保修期限确定。保修期内主要设备进行整台更换的,其保修期应按更换日起重新计算。
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因不按照设计要求和不按照施工规范施工的,所导致的塌陷脱落、开裂起壳、漏水漏电等质量缺陷事故,承包人不能免责,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返修及可能造成的物损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1、项目名称:闵行区监区“五项体检”中心装修改造工程
2、工期:90 日历天
3、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质量保修期: 2 年(防水质保期为 5 年)
4、其他要求:施工时间 8 点—17 点,中午 12-13 点无噪音,所有施工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 投标报价依据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等
2.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
3.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施工、验收的标准和规范;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信息;
6.本工程现场条件;
7.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
6. 投标报价控制
6.1 人工、主要建筑材料的报价
人工、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指到工地现场的价格)应参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网站(www.ciac.sh.cn)和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网站
(www.shceci.com.cn)上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市场信息价,本工程市场信息价参照最新市场信息价)
6.2 其他费的取定
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文《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486 号文《关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概算相关费率的通知》。
7、参加磋商的工程服务供应商,在进行磋商时的最终报价,若中标,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一份符合最终报价的工程预算书至采购方。如不能按时提供工程预算书的中标服务供应商,将取消其中标资格。采购方有权选择排名第二的工程服务供应商。
8、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9、其他
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上海
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人大常委会第 42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DGJ08-2077-2010)、“沪公发(2011)384 号”文等现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管径、临设与施工场地不满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承包人采取其他调整措施以最终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费用。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设计或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通过专家论证,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费用。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 报价函(格式)
致: 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收到贵公司 (项目名称、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组织 项目(编号
为 )的竞争性磋商活动,为此,我方着重声明如下:
1、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一切要求。磋商报价为: 元。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管理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
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磋商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时公布的预算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磋商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0、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
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回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3、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商务主要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4、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理以采购金额5%发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服务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服务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经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虚假情况的。
15、所有关于本次磋商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服务商全称(印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先生/女士现担任本公司职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先生/女士(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的 竞争性磋商活动,其在磋商中的一切活动本公司均予承认。
本授权书于开标之日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 90 天,特此声明。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代理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报价内容 | 投标价(元) | 投标总价(大写)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附件3—1 开标(报价)一览表(首次报价)闵行区监区“五项体检”中心装修工程包 1
3-2 磋商报价表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万元
单位工程名称 | 报 价(万元) | 暂列金额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备注 | ||||
总计 | 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 | 其他项目报价 | 措施费报价 | 增值税项目报价 | ||||
合计 | ||||||||
备注:○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2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3 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4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⑤质保期: 服务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1) 若本表与招标文件格式其他部分在内容上有出入,以本表为准。
(2) 各投标人拟采取的竞争措施和优惠条件应在商务报价编制说明中详细列明,标后优惠条件一律不作考虑。
(3) 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招标文件工作内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 附详细费用表(详见谈判报价分项表(格式))。
附件3—3 磋商报价分项表(格式自拟)
服务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87
附件3—4 措施费清单
(措施费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自报,措施费包干使用)施 工 措 施 费
合 计 | - | - |
服务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88
附件4 服务商基本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就我们所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此证明文件。
服务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89
附件5 公司近年承接与本需求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业主情况 | 合同金额(万元)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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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需提供业绩证明文件。
服务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90
附件 6 响应表有关格式
1、相关资质、证书汇总表项目名称:
序号 | 投标资质、证书名称 | 数量 | 详细内容所在 投标文件页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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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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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服务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91
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 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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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人员简历表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出生年 月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 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 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 担任职 务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 话 | ||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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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4
4、近年信誉情况(2019 年至今)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行贿犯罪记录,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仲裁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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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信用查询页面截图(参考示例)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页面:
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页面:
注:
1、两个网站的截图缺一不可,须同时提供;
2、如网页显示有不良纪录,请截图该条记录的具体信息显示页面;
3、截图所附网站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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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说明
一、请按本项目采购标的品目对应的“所属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为准(见附件);
二、货物类采购项目
1、投标人填写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为主要产品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配套设备、配件等产品的制造商可不予声明,填写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
2、投标人无需声明自身中小企业性质;
3、货物类采购项目无需填写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三、服务类采购项目
1、投标人填写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为投标人的中小企业性质;
2、无需声明服务中所使用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
3、服务类采购项目无需填写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四、填报示例
1、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单位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
采购标的:台式计算机;对应品目为“台式计算机”;选用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工业”;
声明内容为:台式计算机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无需声明操作系统、 CPU、硬盘、屏幕、键盘等软件开发商、硬件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
2、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单位***信息系统集成采购项目
采购标的:信息系统集成;对应品目为“信息技术服务”;
选用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声明内容为:信息系统集成的承建(承接)企业的中小企业性质,无需
声明操作系统、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等软件开发商、硬件制造商的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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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质。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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