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实质条件. 1.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其他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发行人历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公司债为“19 泰城 01”、“19泰城 02”、“19 泰城 03”、“20 泰城 01”、“20 泰城 02”、“20 泰城 D1”、“20 泰城 03”及“21 泰城 01”和“21 泰城 02”,无其他存续公司债。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使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用途均为“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募集资金用途与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的“19 泰城 01”、“19 泰城 02”、“19 泰城 03”、 “20 泰城 01”、“20 泰城 02”、“20 泰城 D1”、“20 泰城 03”及“21 泰城 01”和“21泰城 02”公司债券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调配,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科学合理和专款专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各项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