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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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勞務採購案, Procurement Agreement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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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罰則. (4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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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其他罰則.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4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4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相關懲罰性及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不含減價收受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超過上限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機關如受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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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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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其他罰則. (4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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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日數,每日處以契約價金總額 1 ‰ 之懲罰性違約金。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每日處以契約價金總額 1 ‰ 之懲罰性違約金。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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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其他: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改善完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如 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條 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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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其他罰則.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相關懲罰性及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不含減價收受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超過上限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機關如受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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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其他: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改善完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如 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條 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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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fessional Services
其他罰則.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
(4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 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
(2)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 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 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 若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 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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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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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2,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2,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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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其他罰則.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4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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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專業服務勞務採購契約
其他罰則.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相關懲罰性及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不含減價收受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超過上限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機關如受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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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其他罰則. (4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4) 相關懲罰性及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不含減價收受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超過上限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機關如受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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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其他罰則. (4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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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其他罰則. (43)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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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 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 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 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已 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正或 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款規定(減價 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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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其他罰則. (4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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