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配合及遵守事項. 6.1 乙方在正常運作下若有異常訊號顯示、發現設備不良或不符安全情況時,應即通知甲方人員到場處理並記錄追踪,若發生設備損壞、故障或需更換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到場確認。
6.2 乙方值班人員依照甲方值班人員之指示始能操控(啟動、停止或切換)高鐵專用機電設施。無甲方之指示,嚴禁操控或變更設備自動運轉之時程設定作業。
6.3 於本契約期間,乙方應指派經甲方同意之現場工作負責人,負責管理及監督乙方人員,工作執行及其他一切現場事務。乙方現場值班人員須配備連絡專用行動電話,並於防災中心申辦裝設二線市話,以執行緊急通報及例行事務連絡,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金額。
6.4 遵守甲方所制定之所有規章規定,如安全規章(包括高速鐵路運轉規範, HSROR)、維護作業、維護管理、出入管制及其他相關規章等辦理各項業務,乙方值班人員應取得HSROR-B級資格。
6.5 乙方應自備操作所需之器具,緊急無線電對講機2支(與車站使用同規格)、手電筒、文具、表報、紙張及文書/電腦作業等所需耗材。
6.6 乙方操作人員應於甲方指定之場所及席位值勤,值勤場所內不得停留或留宿外人,不得煮食、抽煙、嚼食檳榔或喝含酒精飲料以及其他違反甲方工作安全規定之情 事。
6.7 嚴禁乙方人員私帶外人進入工作現場。
6.8 乙方工作人員若未穿戴反光背心及安全鞋、帽等安全配備,均不得進入本高鐵現場範圍內工作。
6.9 如甲方因業務需要,乙方應於防災中心配合甲方消防檢查與測試工作。
6.10 乙方若發生人員缺工狀況(無合格備班人員支援,造成缺工、停工)除依契約項次計價比例不予計價外,另需補償甲方代為執行勤務作業費用,每班新台幣伍仟元(未稅)得於當期計價中扣除;另經甲方確認缺工狀況1日內未完成改善,即依契約第十三條內容辦理:每逾期一天須支付甲方契約總價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