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评价 样本条款

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评价. 辅导期内,辅导小组将持续关注辅导对象内部控制制度和约 束机制的执行及完善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评价. 公司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一系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本辅导期内,通过查阅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实地走访等核查手段,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虚假情况,财务核查仍在持续进行中。 本期辅导过程中,长城证券与公司、各中介机构保持持续沟通,各方从不同的专业角度讨论辅导发现的各项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并督促公司落实整改方案,并通过现场指导等方式持续督促公司的整改进程。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长李健曾担任参股公司珠海东帆董事职务;发行人董事长李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邓翔曾担任参股公司上海熠电董事职务;发行人董事张念东担任参股公司深圳栅格董事职务。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李健等人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与上述参股公司关联交易时存在未回避表决的情形,致使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发行人与该等参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时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已满六十日,已无被他人主张撤销的风险。 为规范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审慎起见,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追溯确认,李健、邓翔、张念东已回避表决。 2020 年 11 月,发行人与贺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贺州医院”)签署《贺州市人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招标合同》,约定发行人为贺州医院提供能源诊 断、方案设计、设备采购、运行维护、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系统化专项节能服务,贺州医院则支付相应的能源托管费用。该合同属于“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与贺州医院签订的合同,发行人承担贺州医院电力系统的节能改造费用,保证其正常生产办公用电需求和质量。发行人每月向供电公司缴纳实际费用后,发行人凭借相关票据向医院申请款项,医院将当月固定金额的托管服务款项支付给发行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发行人与贺州人民医院合作模式下,发行人通过为医院提供节能改造服务,提升医院用电效率,以获取电力能源节约带来的经济效益。由于该合作模式下电力能源由当地供电公司按照统一的价格直接提供给医院,发行人并不能主导供电公司代表发行人向医院提供电力能源,无法决定电力能源的销售定价权,也不承担电力能源使用过程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因此,发行人以预期有权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即每月收取的固定金额的托管服务费用减去电费支出的净额确认收入,将设备折旧、项目现场人员工资及差旅费确认为成本。 综上,发行人对于贺州人民医院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为“净额法”,即将每月收取的固定金额的托管服务费用减去电费支出的净额确认收入,并对前期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评价. 本辅导期内,艺虹股份已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在一些重大方面均按照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将在辅导期内,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建设,并强化执行。 经核查,前两次辅导期内,艺虹股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本辅导期内,艺虹股份根据相关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优化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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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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