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权限与决策程序. (1)股东大会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虽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董事会认为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虽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少于 3 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