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 約 金 額 うち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报价形式 合同包1(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青城智慧交管”项目):总价
营业执照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本《产品说明书》“八、提前终止”部分规定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实现收益目标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協力義務 乙が、譲渡債権の保全若しくは行使又は保証事業会社への支払等につき、甲の協力を必要とする場合は、甲は直ちに乙に協力するものとする。なお、この場合必要となる費用については甲の負担とする。 (受益の意思表示)
提前终止风险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宁银理财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一旦产品被提前终止,您可能面临不能继续持有产品的风险。
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