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责任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标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2、 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此次项目采购。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项目概况、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商务要求等书面材料,并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 负责编制、印刷、发售、解释招标文件; 4、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及澄清、变更、中标公告等; 5、 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等有关的采购事务,与甲方协商确定开、评标程序; 6、 需要时,与甲方共同组织召开并主持答疑会,负责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商务问题; 7、 负责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负责安排评标活动的有关事宜;需要时,负责澄清评审过程中所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问题。如有必要,负责邀请有关投标人前来进行当面澄清; 8、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负责编制评标报告并向甲方提交,由甲方定标; 9、 根据甲方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 按招标文件要求使用保证金账户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11、 负责保存采购过程中的所有文件,直到采购完毕,并向甲方移交有关文件; 12、 根据甲方的要求,协调处理采购过程和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入札による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
计划工期 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磋商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8.2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