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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