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滨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原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监管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元)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滨河支 行 0334 2101 0200 1166662 运营站点数字媒体建设项目、运营总部及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707,476,843.84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1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 山支行 41014100040049894 12 000 广东清研高端环保装备研发与制造基 地项目 2 清研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 15,133.06 广东清研高端环保 装备研发与制造基地项目 3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4403040160000364824 19,472.821 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 4 (注) 广东清研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 山支行 410141000400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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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