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2.20 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鉴证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 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相关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 各位股东: 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及上市的安排,为了加快和推进可转债发行及上市工作的进度,确保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的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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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 业 性: 非商业性: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份 总额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货币资金 127,122,346.17 202,765,759.58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巨额赎回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合计预约赎回和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 额赎回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60】%(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 绩报酬,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或保障。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混合类】产品,【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权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主要投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投向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以产品【投资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仓位0-20%,同业存单、存款、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50%-80%,股票(含优先股)或衍生品仓位0%-20%,公募基金 0%-30%(含权益型基金),杠杆比例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资产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前根据当时已知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测算业绩比较基准。如新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前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同,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预约周期首日的前 【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下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 准。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 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费用 固定管理费:【0.18】%(年化)销售服务费:【0.45】%(年化)托管费:【0.02】%(年化) 认购费、赎回费:【0.00】%申购费:【0.00%】 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 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