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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验资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的认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募集资金的验资.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 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4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00,893,584.3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0,893,584.37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02,007.3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02,007.38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5年8月12日全额划入该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该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0,995,591.75份。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募集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