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对方二 样本条款

协议对方二. 1、 名称: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观光路 2046 号五层 3、 法定代表人:陈潮先 0、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9651.0695 5、 成立日期:2009-12-08
协议对方二. 名称:河南力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秋生 注册资本:50,2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锂电子电池、燃料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组、电池组单元、锂电池材料、动力移动式充电宝、充电桩及零部件、石墨、石墨烯及制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租赁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除外);经营相关生产设备、自有房屋的租赁业务。 河南力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锂离子动力电池产品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产品具有比能量高、快速充电稳定、高倍率放电平台高、耐过充、循环寿命长、安全性能好等特性达到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协议对方二. 1、 萍乡纪牛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老站社区 000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海涛 成立日期:2016 年 2 月 19 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实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审批)。 2、 上海卿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 688 号 1 号楼 3 单元 274 室 E 座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海涛 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18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除经纪)。 上述协议对方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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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方二. 名称: 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4-05-08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 530 号 A5 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 318 室法定代表人: 张剑兴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协议对方二. 三亚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三亚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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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线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 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视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 协议主体 甲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 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 协议的履行有利于公司扩大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规模,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发电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 公司和东南粤水电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 协议金额 1. 本协议总价:人民币元整(¥) 2. 以上协议总金额包含但不限于提供的增值税、各种税费、各种规费、产品费用、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人工费、管理费、调试费、培训费、资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使用费、进品商品关税等进口环节税、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等直至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利润。

  • 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 2021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结束后一周。但本协议约定的续学条件出现时,续学时效按 照本协议第 6 条的约定执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协议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时,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及青苗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本协议条款为必备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协议补充相应条款内容。

  • 業務の内容 (1) 預金業務、為替業務、両替業務、融資業務、外国為替業務およびこれらに付随する業務 (2) 投信販売業務、保険販売業務、金融商品仲介業務、信託業務、社債業務等、法律により 信用金庫が営むことができる業務およびこれらに付随する業務 (3) その他信用金庫が営むことができる業務およびこれらに付随する業務(今後取扱いが認められる業務を含む)

  • 协议的签署 (1) 甲方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 甲方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 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含《代理销售协议书》,下同)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 業務報告) 条 選定事業者は,維持管理・運営業務に関する業務日誌を作成し,管理者等の閲覧に供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