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承租人情况 样本条款

单一承租人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均低于 30%,符合《办法》的要求。
单一承租人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对第一大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为 38.88%,高于暂行办法 30%的监管上限。剩余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均低于 30%。 2021 年 7 月 26 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管理办法第 56 条“对在航空航运等符合国家及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 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及第 57 条“经营飞机、船舶等租赁期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可通过注册地所在区行业管理部门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适当延长过渡期”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单一承租人集中度高于监管标准属于豁免情形。发行人将按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改善措施,确保满足监管的各项需求。
单一承租人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末,发行人对第一大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为 36.30%,高于暂行办法 30%的监管上限。剩余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均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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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用户管理 可添加和删除用户,修改用户密码等。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 金融機関 金融商品取 その他の法 引業者 人

  •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 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