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的原则. (1) 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份; (2) “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4) 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如果参与申请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管理人将对参与申请份额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 (5)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6) 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时,管理人有权只接受原有委托人参与申请; (7)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视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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