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臵比例 样本条款

资产配臵比例. (1) 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逆回购(期限 7 天以上)等):0-100%; (2) 中小企业私募债:0-30%; (3) 债券正回购:0-40%; (4) 权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0-2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 3%; (5) 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开放期内不低于 1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资产配臵比例. (1) 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2)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类投资比例 0%-10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获得所有资产委托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由所有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确定。
资产配臵比例. (1) 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投资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72)股票;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资产配臵比例.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 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包括现金、同业存 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须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事项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资产配臵比例. (1)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现金类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5%。 (2) 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其中本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 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 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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