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代理协议》 样本条款

《双向代理协议》. 1、合作形式 甲乙双方合作并共同开发海德堡和长荣产品的中国市场(中国大陆包括香港)。海德堡(即在中国大陆是海德堡北京,在香港是海德堡香港)将作为长荣的代理,长荣将作为海德堡的代理相互推广对方的产品。海德堡将作为以上区域针对长荣产品的独家商业代理,由海德堡向其客户销售长荣的产品。长荣将作为以上区域中海德堡产品的独家商业代理,由长荣向其客户销售海德堡的产品。 代理人应仅作为市场开发代理人。其无权直接或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是否接受每份客户订单均由委托人独立决定。
《双向代理协议》. 甲方(1):海德堡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甲方(0):海德堡香港有限公司

Related to 《双向代理协议》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 主营业务 101 大唐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0/6/1 14,500.00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34.48%、大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7.9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17%、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 司 6.21%、江苏嘉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21%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业务。 102 大唐控股(香港)投 资有限公司 2008/12/3 1000 万港币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100%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信息技术软件、芯片等开发、设备生产与制造、销售与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103 大唐投资控股发展 (上海)有限公司 2010/8/4 20,000.00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100%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软件、芯片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领域内的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物业管理 104 大唐创业投资(海 南)有限公司 2012/6/5 10,000.00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55%、比利时 国家投资公司 45% 向目标企业和比利时相关项目进行投资;在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已投资的企业提供债权投资;向被投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向比利时相关项目提供法律和行政框架咨询服务。 105 大唐电信国际技术 有限公司 2010/9/13 20,408.16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100% 投资管理、技术服务、进出口。 106 大唐电信国际技术 (香港)有限公司 2011/5/26 48,811.65 大唐电信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100% 圭亚那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香港子公司日常管理及比利时项目香港平台公司清理。 107 香港金迅科技有限 公司 2011/9/26 1,226.19 大唐电信国际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88% 作为比利时项目的平台公司,正在申请撤销注册。 108 香港金唐电讯有限 公司 2011/7/29 25,167.20 大唐电信国际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100% 作为圭亚那投资项目的平台公司,主要从事圭亚那项目的投后管理。 109 电信科学技术半导 体研究所有限公司 2001/4/6 400.00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100% 出租办公用房 110 电信科学技术第五 研究所有限公司 2001/5/24 10,000.00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100% 通信工程、电信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通信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

  • 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