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样本条款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向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 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 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 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 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即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代理费。 (7)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 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及经验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 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 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 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 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 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 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 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 依法选择中标人; (7)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 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项目管理单位委派的项目管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否则其擅自行使的职权无效。 5.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6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任何权利、义务与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5.7 不聘请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及投资监理单位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工作 1.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之前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之前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之前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之前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之前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之前交验 2. 承包人工作 2.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该项工作内容施工前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完全负责 (3)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方办理 (4)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接前成品保护由总承包方负责。 (5) 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本工程达到宝山区文明工地,争创上海市“标化、文明”工地,施工过程中,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师 1.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具体以实际委派人员为准) 1. 签署工程指令; 2. 对乙方文件的批复; 3. 签证事项的确认; 4. 其他需要甲方 代表决定的事项 。 1.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具体以实际委派人员为准)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根据国家和相关行业规范,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签证事项的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 2、 承包人代表 3、 发包人工作 3.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按实际需要 。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 。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办妥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3.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 4、 承包人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 中标后一周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报发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规范进行,由乙方承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政府相关部 (5) 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货使用前成品保护由乙方承担, (6)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 (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卫生、环保部门要求,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 (8)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 姓名: 职权:完成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完成工作,全面负责本工程。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1)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保修期的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和变更指示前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变更(含现场签证)申请和报价及工程进度款报表由监理工程师先行核实后,再报投资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6 5、 工程师 36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37 7、 项目经理 38 8、 发包人工作 38 9、 承包人工作 39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联系电话: ,在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受托人,职权: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协调施工现场,配合相关 2、 委托人责任 2.1 应尊重受托人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进行监测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 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2 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受托人提供现场及其它有关资料。 2.3 对受托人的监测方案及人员组成进行审查,对项目技术质量进行监督。 2.4 负责协调监测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 2.5 按时支付受托人合同费用。 3、 受托人责任 3.1 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条例进行监测工作。 3.2 应按规定的内容、时间进度要求,编制监测组织设计,监测措施计划和实施监测工作。 3.3 若因受托人工作失误或遗漏而造成监测工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相关要 求,或需对项目工作中缺陷或遗漏进行补救,则受托人应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负责完成相关部分的补救工作,并免收损失部分的费用,造成工程重大损失或重大质量事故,受托人要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3.4 受托人应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项目组完成本合同工作,并应确保其委派的主要技术人员、主要岗位负责人在本合同期间持续稳定地在该项目组工作。项目组的组织结构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组成员,与此相关的费用及任何损害赔偿和责任均由受托人自行负责。 3.5 受托人对项目工作负有全部的最终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委托人对受托人工作的任何接触、检查、确认与批准而减轻或免除受托人的任何责任。 3.6 受托人应自行负责核实委托方提供的任何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委托人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区域有关的资料、地质、水文及其他资料)的瑕疵而减轻或免除受托人的责任。 3.7 受托人在现场监测工作中应服从委托人现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相关管 理制度,做好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3.8 受托人应在施工现场派驻人员,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跟进监测,并按期提交监测报告,不得因监测不及时而拖延工程施工,否则委托人按 4000 元/次处罚。 3.9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独立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的公正、准确,向 委托人提供免费监测咨询服务。 3.10 受托人交付监测报告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供电子版,若委托人需要增加报告份 数,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增加的费用不另行支付。受托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负 责。 3.11 受托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不得泄露委 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发生上述情况,受托人应负法律责任,委托人有权索赔。 3.12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以及监测设备操作安全相关规定,做 好工作现场的人员清场、防护以及现场保卫等工作。 3.13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受托人应负的责任。 3.14 受托人须严格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 发包人工作 3.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甲方委派 为本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 (2) 检测场地具备检测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项目正式开工前,满足承包人对检测场地及 检测条件的基本要求 。 (3) 将检测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检测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 。 (4) 协调处理检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情况暂不明,检测中遇到情况协商解决 。 4、 承包人工作 4.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乙方委派 为本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和提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图纸。 (2) 应提供检测计划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初提供上月工程完工量报表与本月检测计划 。 (3) 承担检测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检测警示的责任和要求: 在危险地段、交叉路口等地方设立 明显的交通警示牌,采取夜间挂红灯等安全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 (4)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配置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检测 与分析人员(至少 4 名),不得为外单位挂靠人员,所有人员必须长期驻场,在检测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 。 (5) 应急抢险工程检测服务:承包人应提供应急抢险工程的高效、可靠的检测服务,具备 24 小 4.2 承包人应按约定,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检测方法: 地质雷达法检测,以车载三维地质雷达为主(夜间检测,避免影响交通通行); 异常点复核、验证,采用二维雷达和钻孔机等。 (2) 仪器设备性能要求:性能稳定、结构合理、构件牢固可靠、防潮、抗震和绝缘性能良好。仪 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准和保养。 (3) 地质雷达法检测:采用车载三维雷达全覆盖(车速小于 20km/h)、二维雷达局部检测的模 式,进行无盲区全覆盖检测。同时配置不少于两种不同频率的天线,二维雷达频率为 100~400MHz,车载三维雷达频率为 200MHz 及以上;天线具有屏蔽功能。 (4) 面波勘探法检测:采用为垂直分量速度型检波器,频率为 1~4.5Hz,需带有耦合器、地震大 线等;测线沿道路纵向布置,检波器道间距不大于 1m,偏移距不大于 6m,移动步长不大于 1m。 (5) 隐患现场处置措施:若发现脱空和空洞等严重隐患,需钻孔验证,拍摄影像资料,且立即做 好现场围挡、设置警示标识,并立即向发包人汇报。 (6) 病害信息卡:对历次检测发现的隐患进行整理,形成病害信息卡,包括路段名称、位置、大 小、埋深、雷达图像、隐患照片、周边管线等信息。 (7) 检测报告:服务期满后,提交检测报告,内容包括:测线平面布置图、隐患位置、病害信息 卡、成因分析和处置建议等。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