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引形態図 3 样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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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 知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 名: 楊裕平 聯絡電話:(00)00000000轉 5106 地 址: 11502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000巷000號 乙方聯絡人 姓 名:聯絡電話:() ext.; - 地 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