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代表. 21.1 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以此方式獲委任的受委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21.2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代理人親筆書面簽署,或倘該委任人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則須由獲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 21.3 董事應在召開任何會議或延會的通告或本公司發出的受委代表文據中,列明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存放的方式(包括透過電子方式)及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存放的地點及時間(不遲於受委代表所涉及會議或延會指定的開始時間)。 21.4 在任何情況下,主席可酌情指示受委代表委任文據被視作已正式遞交。未按允許的方式遞交的或未被主席宣稱妥為遞交的任何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將作無效者論。 21.5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可採用任何常規或通用形式(或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並可表明其僅適用於特定會議或其任何延會,或全面適用於所有會議直至該委任撤回為止。 21.6 按照受委代表委任文據之條款作出的投票,即使委託人在投票前身故或精神錯亂或撤回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或撤銷據以簽署該受委代表委任文據的授權書,或藉以作出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該投票仍屬有效;除非在尋求利用受委代表的股東大會或續會開始前,本公司已於註冊辦事處接獲上述身故、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等事宜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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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受委代表. 21.1 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以此方式獲委任的受委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22.1 有權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另一人(必須為個人)作為其代表代替彼等出席並投票,而就此獲委任的受委代表應享有與股東相同的權利於大會上發言。投票可以親身或委派代表進行。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以委任任意數量的受委代表代替彼等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次類別會議。
21.2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代理人親筆書面簽署,或倘該委任人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則須由獲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22.2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且須經由委任人或獲其書面正式授權的受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團或其他非自然人,則須經由其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
21.3 董事應在召開任何會議或延會的通告或本公司發出的受委代表文據中,列明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存放的方式(包括透過電子方式)及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存放的地點及時間(不遲於受委代表所涉及會議或延會指定的開始時間22.3 董事應在召開任何會議或續會的通告或本公司發出的代表委任文據中,列明代表委任文據交回的方式以及代表委任文據交回的地點及時間(為不遲於指定舉行受委代表相關的會議或續會的指定開始時間)。
21.4 22.4 在任何情況下,主席可酌情指示受委代表委任文據被視作已正式遞交。未按允許的方式遞交的或未被主席宣稱妥為遞交的任何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將作無效者論。
21.5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可採用任何常規或通用形式(或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並可表明其僅適用於特定會議或其任何延會,或全面適用於所有會議直至該委任撤回為止22.5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可為任何慣常或通用形式(或董事可能批准的其他形式),並可表明就特定會議或其任何續會使用,或全面適用於所有會議直至撤回為止。
21.6 按照受委代表委任文據之條款作出的投票,即使委託人在投票前身故或精神錯亂或撤回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或撤銷據以簽署該受委代表委任文據的授權書,或藉以作出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該投票仍屬有效;除非在尋求利用受委代表的股東大會或續會開始前,本公司已於註冊辦事處接獲上述身故、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等事宜的書面通知22.6 按照受委代表委任文據之條款作出的投票,即使委託人在投票前身故或精神錯亂或撤回代表委任文據,或撤銷據以簽署該受委代表委任文據的授權書,或藉以作出委任代表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該投票仍屬有效;除非在尋求利用受委代表的股東大會或續會開始前,本公司已於註冊辦事處接獲上述身故、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等事宜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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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受委代表. 21.1 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以此方式獲委任的受委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附錄三 r.18 14.8 任何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代表,代其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而受委代表享有與該股東同等的發言權。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次類別大會)。 書面代表委 任文據 14.9 代表委任文據須以書面作出,並須由委任人或獲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須加蓋公司印鑒或由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交付委任代 表授權文件 14.10 代表委任文據及(如董事會要求)已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核實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早於有關文據所列人士可投票的會議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召開會議或任何續會的通告或隨附的任何文件所指明的其他地點)。倘在該會議或續會日期後舉行投票,則須早於指定舉行投票時間48小時前送達,惟大會主席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據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委任代表文據已被正式交回。否則,代表委任文據視為無效。代表委任文據於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後失效。送交代表委任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有關會議或投票安排並投票,在此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文據則視作撤回。
21.2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代理人親筆書面簽署,或倘該委任人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則須由獲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
21.3 董事應在召開任何會議或延會的通告或本公司發出的受委代表文據中,列明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存放的方式(包括透過電子方式)及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存放的地點及時間(不遲於受委代表所涉及會議或延會指定的開始時間)。
21.4 在任何情況下,主席可酌情指示受委代表委任文據被視作已正式遞交。未按允許的方式遞交的或未被主席宣稱妥為遞交的任何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將作無效者論。
21.5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可採用任何常規或通用形式(或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並可表明其僅適用於特定會議或其任何延會,或全面適用於所有會議直至該委任撤回為止。
21.6 按照受委代表委任文據之條款作出的投票,即使委託人在投票前身故或精神錯亂或撤回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或撤銷據以簽署該受委代表委任文據的授權書,或藉以作出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該投票仍屬有效;除非在尋求利用受委代表的股東大會或續會開始前,本公司已於註冊辦事處接獲上述身故、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等事宜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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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十四次經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受委代表. 21.1 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以此方式獲委任的受委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凡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須為個別人士)作為代表, 代其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而受委代表應享有與股東同等的權利, 可在會議上發言。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代表委任文據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使股東可指示受委代表在委任表格指明的會議上,就將予提呈的各項決議案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在缺乏指示或指示有抵觸的情況下,行使酌情權自行投票。委任文據被視為授權委任代表在認為適宜時要求 (或聯同其他股東要求)對會議提呈的決議案修改進行投票表決,並就此進行投票。除代表委任文據另有規定外,倘該續會原定於有關會議當日起十二個月內舉行,則該代表委任文據於有關會議的任何續會仍然有效。 代表委任文據須以書面作出,並須由委任人或獲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須加蓋公司印鑒或由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其他獲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代表委任文據及(如董事要求)已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核實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早於有關代表委任文據所列人士可投票的會議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往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召開會議或任何續會的通告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內所指明的其他地點)。倘在該會議或在續會日期後舉行投票,則須早於舉行投票日期四十八小時前送達,否則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為無效。代表委任文據在簽署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後失效。送交代表委任文據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有關會議或投票安排並於會上進行投票,在此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作撤回。
21.2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代理人親筆書面簽署,或倘該委任人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則須由獲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
21.3 董事應在召開任何會議或延會的通告或本公司發出的受委代表文據中,列明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存放的方式(包括透過電子方式)及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存放的地點及時間(不遲於受委代表所涉及會議或延會指定的開始時間)。
21.4 在任何情況下,主席可酌情指示受委代表委任文據被視作已正式遞交。未按允許的方式遞交的或未被主席宣稱妥為遞交的任何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將作無效者論。
21.5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可採用任何常規或通用形式(或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並可表明其僅適用於特定會議或其任何延會,或全面適用於所有會議直至該委任撤回為止。
21.6 按照受委代表委任文據之條款作出的投票,即使委託人在投票前身故或精神錯亂或撤回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或撤銷據以簽署該受委代表委任文據的授權書,或藉以作出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該投票仍屬有效;除非在尋求利用受委代表的股東大會或續會開始前,本公司已於註冊辦事處接獲上述身故、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等事宜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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