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背景 样本条款

受让背景. 发行人自 2001 年开始从事医药制造业务,在发展初期,发行人研发实力较 弱,为了在医药制造领域增加新产品、快速增强企业实力,发行人于 2004 年与具有较强医药技术研发实力的万全医疗集团(郭夏控制的企业)达成了关于转让品种利培酮口腔崩解片的合作,并与郭夏控制的企业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万全”)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书》,与郭夏控制的企业北京万全阳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阳光”)签署了《商标使 用许可协议》。 根据 2004 年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书》,发行人受让了利培酮口腔崩解片 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及其技术与资料,受让价格为 90.00 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书》第二条约定:“转让方式:甲方(德众万全)保证并声明上述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技术转让且转让是独家的,该产品的研制发明权归甲方(德众万全)所有,生产权及所有权归乙方(发行人)所有。”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书》及行业惯例,生产权是指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批件并生产该药品的权利。根据双方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书》,德众万全保留了利培酮口腔崩解片的发明权,发行人获得了利培酮口腔崩解片的生产权及所有权。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就转让品种利培酮口腔崩解片,万全阳光授权发行人在该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包括申请续展注册的宽展期)内无偿使用甲方所有的注册商标“可同”作为该转让品种的商品名,同意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外宣传及其他必要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007 年 3 月,德众万全将所转让的技术秘密作为技术方案,以“一种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及其制备方法”为专利名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2012年 5 月,德众万全将上述技术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万全万特制药江苏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万特”),该专利于 2012 年 11 月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万全万特制药江苏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万全阳光将其拥有的注册为 “3473787”的“可同”商标转让予其关联方江苏万全特创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特创”)。 《技术转让合同书》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中约定:“就合作项目的技术专利甲方授权乙方就合作项目中独家无偿使用”。郭夏控制的企业在取得第 200710064583.4 号、名称为“一种利培酮的口腔崩解片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后,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书》的有关约定,无偿授权发行人使用该项专利。 根据上述协议发行人与郭夏控制的企业达成的协议,在受让利培酮口腔崩解片相关专利以及“可同”商标之前,发行人独家拥有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及其技术与资料的所有权,该产品的生产权及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以无偿使用该产品的专利及“可同”商标,但发行人未能取得该产品的研制发明权、专利权以及该产品使用的商标的所有权,发行人在用的可同产品的专利及商标的使用存在不利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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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 用。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 公司声明 1 交易对方承诺 2 重大事项提示 3

  • 引受条件 当社がこの約款に基づいて託送供給を引き受けるにあたっては、引き受ける託送供給が、当社が託送供給依頼者の託送供給を行う期間を通して以下の条件に適合したものであること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评估基准日 指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西部证券 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上市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 康达律所、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的 法律顾问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大顶矿业资产包和拟出售资产城运公 司的审计机构 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 6368) 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 6367 号) 拟出售资产《审计报告》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 2225 号) 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 2223 号) 《备考审阅报告》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 (利安达专字【2021】第 2226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暂行规定》 指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