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 样本条款

专利保护. 1. 海道尔夫将依据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限制,对德国海道尔夫公司和/或其子公司设计或制造的,仅因销售或正常使用在本合同项下销售给买方的任何产品引起的任何诉讼中,被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侵犯截止交货日期前发布的任何专利的产品,向买方赔偿任何及所有损失和支出,以及买方在为该等诉讼辩护,但海道尔夫未参与该辩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前提是,买方及时通知海道尔夫该等诉讼,并为海道尔夫提供 (i) 当诉讼仅涉及海道尔夫产品时,完全而排他性地控制该等诉讼辩护,或 (ii) 当诉讼涉及除海道尔夫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时,参与该等诉讼辩护的权利。海道尔夫对使用专利的担保仅适用于仅因依据海道尔夫产品规格所含用途对产品进行内部操作引起的侵权。如涉及该等诉讼的产品被裁定构成侵权,且产品使用遭禁,则海道尔夫将自付费用自行选择促使买方获得继续使用该等产品的权利,或以非侵权产品替代侵权产品,或对侵权产品进行改造,使之不再侵权,或拆除侵权产品并退还其采购价款 (按折旧比例计算)及退货运费。以上所述为海道尔夫产品侵犯专利权的全部责任。此外,与海道尔夫向买方承担的上述义务相应,买方同意对海道尔夫因
专利保护.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授权日期 使用期限 授权号 获得方式 1 一种复方硫酸亚 铁叶酸片的生产方法 发明专利 2014 年 2 月 26 日 2032 年 10 月 31 日 ZL201210426284.1 自主研发
专利保护. (1) 授权方全权负责起诉和维护专利,并定期向使用方通知所有申请的所有权利及有关专利申请的进展情况。 (2) 授权方或使用方发现有第三方侵犯本协议约定的专利权利、专有技术权利、技术专利,双方应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如果第三方向使用方提出无权使用授权方授权的专利权利、专有技术权利,使用方应通知授权方,授权方应积极应对,使用方应予以全力配合,授权方自费维护授权使用方使用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的权利。
专利保护. 32.1 如果发包人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因承包人的过失从而侵犯任何专利、实用模型、已注册的设计、商标、版权或其它在合同签署之日已注册或已存在的知识产权致使受到诉讼或索赔,则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免予承担任何起诉、诉讼或行政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支出以及各种性质费用支出,包括律师费用和开支。 32.2 如果由于第 32.1 款所述的事项致使发包人受到诉讼或索赔,发包人应立即就此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费并以发包人的名义处理这些诉讼或索赔并组织为解决这些诉讼或索赔而进行任何谈判。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通知 28 天内未能通知发包人其打算处理这些事务时,发包人有权自己出面处 理。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的请求下向承包人提供所有处理这些诉讼或索赔所需的帮助,发包人处理这些事务时所有的合理开支都应由承包人补偿。 32.3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设计、数据、图纸、技术规范或其它文件或材料,或与之相关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侵犯或被指控侵犯任何专利、实用模型、已注册的设计、商标、版权或在合同签署之日已注册或存在的其它知识产权,则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及其雇员和分包人免予承担任何起诉、诉讼或行政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以及任何性质的费用支出,包括律师的费用和开支。

Related to 专利保护

  •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00 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一致性原则 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价格修正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 (5) 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