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条件. 甲方拥有所售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及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产品的分销权和零售权。乙方拥有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全网电子商务运营权力。
合作条件. 本次投资将以下述先决条件为限:
1、 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本公司与基石资本已完成业务、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且调查结果符合各方的要求;
(1) 以符合各方要求的形式和内容获得全部所需的监管许可、批准或同意;
(2) 在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中发现的税收、财务、法律问题已得到解决或者已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且解决方案得到各方认可;
(3) 济医发用于出资的土地、房产已完成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并变更为国有出让用地,济医发合法拥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设备等资产所有权,在该等资产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出资障碍;
(4) 本公司、基石资本和高新创达拥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能力;
(5) 其他常见的交割条件。
2、 各方已取得对本框架协议项下投资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规定所需的同意、许可、授权或批准以及其他所有的政府的、法定的、监管部门的或其他的有关同意、许可、授权或批准。
合作条件. 1、 商业运营公司 甲方投资发起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以工商局最终核定为准)作为《商务服务协议》项下的商业运营公司,负责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黄河路约 21,000 平方米商业房产的经营管理。自商业运营公司成立之日起,《商务服务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商业运营公司同等适用,甲方、商业运营公司对《商务服务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条件. 1、 甲、乙双方根据远程医疗项目的需要,各自匹配相应能满足远程信息化系统终端使用要求的运行软件和硬件,保证远程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由此产生的软、硬件购置费用 各自承担,维护运营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共同承担。 在远程医疗项目系统软件采购安装运行前,甲、乙双方 先通过第三方提供的软件平台进行试运行。
2、 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 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3、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合作条件. 1) 双方同意省交通厅以 20 亩土地的使用权为合作条件与本公司共同开发三亚市海坡度假村项目,20 亩地按现价每亩 50 万元折价入股,计人民币 1,000 万元,本公司负责开发三亚市三亚市海坡度假村项目的建设资金。
2) 投资总额由省交通厅提供的土地折价 1,000 万元和本公司投入该项目的建设资金组成,项目建成之后按双方投入资金比例分成财产。
合作条件. 4.1. 公司与合作伙伴间之合作需基于本协议及其所有附录,合作伙伴之酬劳则需由公司提供。本协议所有附录均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合作伙伴应推广产品品牌商标
合作条件. 3.1 公司与合作伙伴间之合作需基于本协议及其所有附录,合作伙伴之酬劳则需由公司提供。本协议所有附录均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合作伙伴应推广产品品牌商标“FBS”,公司应依据“收入分成”及“CPA”模式支付佣金。有关公司与合作伙伴间合作模式之基础条件的阐述在本协议附录1中。
合作条件. 1、 员工食堂为甲方所属,是甲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的福利餐厅。员工工作餐为午餐。
2、 甲方负责提供员工餐的制作场地(厨房)、洗刷间和员工就餐场地 (餐厅)。
3、 甲方提供的厨房应具备给排水、供电、消防等系统,并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乙方应节约用水、用电等,并不得将员工食堂做其他用途使用。
4、 甲方提供食堂运营所需的部分专用设备设施(主要指厨房设备、餐台、餐具、餐椅及工具等)。
5、 乙方负责该食堂管理服务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筹措,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人工费及其它管理费用等。
6、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乙方将全面负责在该食堂的供餐服务、管理业务,甲方不参与有关管理活动,但甲方有权监督并提出合理意见。
7、 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应承担甲方和政府职能部门对员工食堂所要求的卫生、环保、安全等管理责任和要求。
8、 如果甲方人员因为食用乙方所提供的食物出现人身伤害或疾病等意外,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应当在事发后立刻全额赔付,无需等待卫生检疫部门的化验报告。如果事后证明乙方提供食物没有问题,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合作条件. 1、 广告点位使用期限
(1) 已开业万达广场广告点位使用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
(2) 未开业万达广场广告点位使用期限为自万达广场开业之日起算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2、 广告点位使用费及电费
(1) 广告点位使用费: 广告点位使用费以珠海万达商管下属万达广场历史期间对外广告点位使用费和全国万达广场相关广告点位公开招标金额为依据,结合未来 3 年万达广场发展规划双方协商确定。
1) 已开业万达广场合作期限内广告使用费合计 75,943 万元。
2) 未开业万达广场根据甲方开业计划,由甲方下属公司与乙方协商确定,但该等广告点位使用费应不低于相同区域(市或省为标准)万达广场内乙方已使用的同类型相同或相近似广告点位使用费价格,每年底依据第二年开业计划双方协商确定广告点位价格。
(2) 电费: 广告点位电费为广告点位在使用期限内按甲方营业时间及要求用电所产生的费用。广告点位有独立电表的,以实际电表计费为准,电费价格按当地政府电费定价执行。广告点位无独立电表的,则按核定电费计费,核定电费计算公式为:核定功率*运行时长*电费单价=核定电费。
(3) 乙方广告点位使用费及电费按 3 个月为一个使用周期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方式以乙方与甲方下属公司签署的单项合同约定为准。
合作条件. 2.1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本次活动的合作服务费用(含税)总计为RMB ¥ ( 佰 拾 万 千 百元整)。具体报价见附件。
2.2 乙方开具活动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次活动的 %首付合作服务费用(含税)总计为RMB ¥ ( 佰 拾 万 千 百元整)。
2.3 活动结束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尾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活动的 %尾款(含税)总计为RMB ¥ ( 佰 拾 万 千 百元整)。本次活动中途,双方认可的可能追加的费用也需在支付尾款时同时支付,一次性结清)。追加费用包括备用场地费用及其他,若有,将在补充合同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