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聯盟.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代表及各成員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法設立之社團、財團法人,並不得違反其設立之宗旨。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組成成員均有約束力,合作聯盟各組成成員均應對執行機關負連帶責任。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組成者,應另按協議書內容設立專案公司履行之,權利義務如下: (1) 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頇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與義務、及預計出資之比例。 (2) 各成員之變更與終止,頇經執行機關同意。 (3) 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之變更,頇經執行機關同意。 (4) 合作聯盟協議書之有效期間頇持續至本案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5)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6) 合作聯盟協議書頇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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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聯盟.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代表及各成員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法設立之社團、財團法人,並不得違反其設立之宗旨。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組成成員均有約束力,合作聯盟各組成成員均應對執行機關負連帶責任由 2 家以上、3 家以下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為申請投資參與本案所組成之合作聯盟,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成員如有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申請及參與本案不得違反其設立之宗旨。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成員均有拘束力,合作聯盟各成員均應對主辦機關負連帶責任。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組成者,應另按協議書內容設立專案公司履行之,權利義務如下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組成者,應另按協議書內容設立專案公司履行之:
((1) 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頇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與義務、及預計出資之比例) 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與義務、及預計出資之比例。
((2) 各成員之變更與終止,頇經執行機關同意) 各成員之變更與終止,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3) 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之變更,頇經執行機關同意) 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之變更,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4) 合作聯盟協議書之有效期間頇持續至本案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合作聯盟協議書之有效期間須持續至本案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5)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6) 合作聯盟協議書頇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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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Bot及ot案申請須知
合作聯盟.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代表及各成員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法設立之社團、財團法人,並不得違反其設立之宗旨。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組成成員均有約束力,合作聯盟各組成成員均應對執行機關負連帶責任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代表及各成員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法設立之社團、財團法人。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組成成員均有約束力,合作聯盟各組成成員均應對執行機關負連帶責任。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組成者,應另按協議書內容設立專案公司履行之,權利義務如下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組成者,應另按協議書內容設立專案公司履行之:
((1) 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頇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與義務、及預計出資之比例) 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與義務、及預計出資之比例。
((2) 各成員之變更與終止,頇經執行機關同意) 各成員之變更與終止,須經執行機關同意。
((3) 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之變更,頇經執行機關同意) 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之變更,須經執行機關同意。
((4) 合作聯盟協議書之有效期間頇持續至本案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合作聯盟協議書之有效期間須持續至本案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5)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6) 合作聯盟協議書頇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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