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 12.1.1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 (1) 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 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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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
12.1.1 (A)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总价合同约定如下:
(1) 总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明细费用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的数量仅为满足合同技术性能指标的估算方案,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总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总价将不因法律法规、设计方案、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1 (B)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
(1) 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 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 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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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项目
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
12.1.1 (A)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总价合同约定如下:
(1) 总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明细费用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 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的数量仅为满足合同技术性能指标的估算方案,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总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总价将不因法律法规、设计方案、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1 (B)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
(1) 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 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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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货物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