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终止 样本条款

合同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的执行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在甲方因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因如约履行本项目合同且已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甲方可按实予以结算。同时,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其他间接费用和损失,乙方亦不得再就上述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
合同变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 因国家政策或法律规定和学校统筹规划合同必须终止的。
合同变更、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10 年,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17 日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甲方上级企业、政府主管部门有新政策或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新相关文件出台,而与本协议有抵触的,本协议的相应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废止,双方应协商变更相应的条款或终止本协议。 2、 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裁决、命令和要求,双方均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3、 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期限与本协议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合同变更、终止. 1、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就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在三个月前通知对方,并就善后事宜协商一致。 3、 租赁期内,如遇甲方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出让、遇政府规划、拆迁等原因需终止协议的,甲方不予以补偿,本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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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合同签订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1.2 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重大合同 指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以上,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 销售合同 指由卖方和借方签订的、有付款规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合同。试用销售合同和寄售合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