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基础 样本条款

合同基础. 3.1 订单构成 CMI 根据本条件向供应商购买产品和/或服务的要约。 3.2 若以下之一情况发生,订单应被视为已接受: (a) 供应商发出接受订单的书面通知;或 (b) CMI 发出接受订单的书面通知; 或 (c) 供货商履行与订单一致的任何行为; 或 (d) 供应商向 CMI 开具发票。 3.3 所有这些条件均适用于产品和/或服务的供应,除非指定了对其中一项或另一项的规定。
合同基础. 3.1 任何由供应商向天祥发出的提供服务的要约,该要约被视为按照本条件和相关工作范围提供服务的要约。订单是天祥对供应商按照本条件和相关工作范围提供服务的要约的接受。 3.2 本合同自以下日期中最早发生的日期起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该日 期为“生效日期”): 3.2.1 较后一方签署订单的日期; 3.2.2 在天祥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工作范围的各个方面已达成协议并被接受后,供应商开始着手进行或完成与履行订单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之行为相一致的行为的首日; 3.3 天祥对任何订单不负责任,除非: 3.3.1 由一个经天祥正式授权的代表,代表天祥发出的订单;和 3.3.2 供应商(或其代理或其他代表)以书面方式或以行动根据分款第 3.2 条确认对订单的接受。 3.4 供应商不得在取得天祥的书面同意前改变服务的任何工作范围。 3.5 为避免疑问,一旦交付计划、时间表或其他提供特定部分服务的最后期限经双方同意,即应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基础. 3.1 订单是天祥根据本条件作出的采购货物的要约。 3.2 合同自以下日期中最早发生的日期起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该日期为“生效日期”): 3.2.1 较后一方签署合同的日期; 3.2.2 供应商交回订单确认件的日期; 3.2.3 就供应商接受订单、或着手/完成与履行订单或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之行为相一致的行为加以书面确认后的首日; 并且根据本条件应构成供应商对订单的接受。 3.3 天祥对任何订单不负责任,除非: 3.3.1 由一个经天祥正式授权的代表,代表天祥发出的订单;和 3.3.2 供应商(或其代理或其他代表)以书面方式或以行动根据分款 3.2 条确认对订单的接受。 3.4 供应商不得在取得天祥的书面同意前改变货物的任何工作范围。 3.5 为避免疑问,一旦交付计划、时间表或其他提供货物的最后期限经双方同意,即应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基础. 本保险单以投保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投保单和所有其他信息为基础。此处提供的任何投保单和其他所有信息均已纳入该保险单。被保险人持续保证投保单和信息的真实性,将发生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保险人。
合同基础. (a) 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中国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00 号,邮编 255213(“公司”) – 设计、制造、销售和安装液环真空泵和压缩机及各种备件,并提供辅助商品和服务(“产品”)。 (b) 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不应就明示或暗示的书面或口头协商内容做出任何陈述、承诺或许诺,合同明示的规定除外。 (c) 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与法规加以解释,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d) 在由本公司授权的雇员书面接受和承认之前,由于本建议产生的所有订单将不对本公司有任何约束。 (e) 基于此建议的任何订单必须在签订之日起三十(30)天内提交给本公司。报价是货物未包装的出厂净价(EXW,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不包括(除非有具体的相反声明)任何销售金额、使用费、货物和服务费、增值税、特免税、货物税或类似税收,无论是当地、州或联邦税收,或任何适用的关税,所有这些均由客户自行负责。最后,如果估计的运输日期从当日起超过六(6)个月,则此处的报价将根据接受订单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f) 在要求核准签发支票或为了海关方便推迟装船时,将在订单登记后 26 周开始提价,直到在订单达到生产阶段时确定了所安排的运输日期。提高价格将不适用,除非在实际运输日期前已提高价格。提价幅度在 26 周内将是每月提高合同约定价格的 1%。 (g) 最低订单价值为 80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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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次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在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后,将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的业务并纳入挂牌公司,改善收购人资产质量,增强挂牌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 料 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2(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定标程序 甲方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人。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服务要求 4.1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提出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规划以及服务质量等。 4.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