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与终止 样本条款

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2、 本合同的“采购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3、 如乙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所有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以此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按协议书约定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尾款后自行终止。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合同生效与终止. ‌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如未约定则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46.2 不执行且删除通用条款 46.2 款。本合同持续有效。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所有供货任务,甲方付清所有材料款后终止。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3份,由甲、乙方各执1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可根据需要另外增加)。 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08月12日 合同订立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一) 本合同为电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甲乙双方使用有限的数字认证卡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待工程养护工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 12.2.1 乙方不得转包。如果发现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即认为乙方违约,一切责任由乙方 自负,甲方可以采用终止合同等一切有利于甲方的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2.2.2 乙方在中标后提出与投标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2.3 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 12.2.4 若乙方由于投标策略有误,而无力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工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12.2.5 合同期内,一旦发生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及法律责任。 12.2.6 乙方承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而废弃的,养护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 12.2.7 若乙方提出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 60 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工程正常实施而支付的包括重新招标等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待工程养护工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 12.2.1 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转包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具体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或者预先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将具体工程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配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分包工程向采购人负全责,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采购人一旦发现协议采购中标人有任何分包行为时,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其本项目协议采购的中标人资格,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该中标人承担。 12.2.2 乙方在招标后提🎧与投标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2.3 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 12.2.4 若乙方由于投标策略有误,而无力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工程,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12.2.5 合同期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事件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和后续处理。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城市道路综合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中有关退🎧机制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同时,由甲方临时指定一家养护公司作为代养护单位直至重新招投标产生新的中标人。 12.2.6 乙方承包养护的道路工程项目, 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而废弃的,养护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 12.2.7 若乙方提🎧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 60 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工程正常实施而支付的包括重新招标等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12.2.8 鉴于上海市路政局已经正式启动综合养护资质备案,乙方必须按照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企业定级备案登记,如乙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定级备案登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 12.2.9 乙方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养护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即:一线职工的行业最低工资不低于每年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1.2 倍,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甲方每年两次会同劳动稽查部门对乙方工资福利等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同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具体可参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 年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16)292 号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转发《2016 年上海市环卫行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6)185 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