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及股份的發行與轉讓 样本条款

單位及股份的發行與轉讓. (a) 在第12條的規限下,託管人-經理及本公司不得: (i) 作出任何行為、事項或事情(包括任何單位或任何股份的任何過戶登記);或 (ii) 不作出任何行為、事項或事情, 而該作為或不作為(視情況而定)會直接或間接導致: (1) 已發行的單位數目不再等於已發行的普通股數目; (2) 已發行的單位數目不再等於已發行的優先股數目; (3) 已發行的普通股數目不再等於已發行的優先股數目; (4) 任何單位不再與以託管人-經理(以其作為信託的託管人 -經理的身份)的名義登記於股東名冊的相關特定普通股掛鈎; (5) 任何單位不再與一股特定優先股合訂;或 (6) 任何優先股不再與一個單位合訂。 (b) 在不限制第3.4(a)條、但在第12條的規限下,託管人-經理: (i) 不得發售任何單位以供認購或出售,除非: (1) 本公司已同意向信託發行相同數目的特定普通股,且託管人-經理同意認購或購買數目等於與託管人-經理即將發售的單位數目的普通股; (2) 向獲得認購或出售單位的要約的相同人士發售相同數目的特定優先股,比率為每個單位對應一股特定優先股;及 (3) 單位的發售條款要求每個要約人認購或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數目等於所認購或購買的單位數目的特定優先股; (ii) 不得向任何人士發行或出售任何單位,除非相同數目的特定優先股亦同時發行、出售或轉讓給相同人士(並以相同人士的名義登記),比率為每個單位對應一股特定優先股; (iii) 除了本公司根據第12.4條行使交換權購回和註銷優先股以及本公司在信託因行使交換權以外的任何原因終止時根據第 25.4條贖回優先股之外,不得合併、分拆、註銷、回購或贖回任何單位,除非與相關單位掛鈎的已發行特定普通股及與相關單位合訂的已發行特定優先股亦有相對應的合併、分拆、註銷、回購或贖回;及 (iv) 不得進行任何單位的任何過戶登記,除非有相對應的以下轉讓: (1) 與該單位掛鈎的特定普通股的實益權益;及 (2) 與該單位合訂的特定優先股。 (c) 在不限制第3.4(a)條、但在第12條的規限下,本公司: (i) 不得提呈任何股份以供認購或出售,除非該提呈包含相同數目的普通股及優先股,且 (1) 所有普通股的發售均為對託管人-經理作出,而託管人-經理亦相應地建議提呈相同數目的單位以供發行或出售;及 (2) 所有優先股的發售乃根據第3.3(a)(ii)條規定作出; (ii) 不得向託管人-經理(以其作為信託的託管人-經理的身份)以外的人士提呈任何普通股以供認購或出售; (iii) 不得提呈任何優先股以供認購或出售,或發行或出售任何優先股,但根據第3.3(a)(ii)條進行者除外; (iv) 不得合併、分拆、註銷、回購或贖回任何股份,除非信託的單位以及與相關單位掛鈎的已發行特定普通股和與相關單位合訂的已發行特定優先股亦有相對應的合併、分拆、註銷、回購或贖回;及 (v) 不得進行任何以下過戶登記: (1) 在實益權益登記冊中登記任何普通股的實益權益;或 (2) 在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香港分冊中登記優先股, 除非在單位登記冊中亦相應地向相同人士轉讓與相關普通股掛鈎且與相關優先股合訂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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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 托管协议的效力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其他材料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備 考 この基準に記載されていないもの及びこの基準により難いものは県との協議により適宜決定する。

  • 合同有效期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 开标解密和资格审查 26.1 投标人须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天津数字认证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tjgpc.zwfwb.tj.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完成开标解密。 26.2 由于投标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开标解密,视为无效投标。 26.3 开标解密后,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投标人报价为空、为零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6.4 开标解密后,投标代表人应保持电话畅通并具备相应的网络环境,随时准备接受评委的网上询标。 26.5 投标人须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询标解答”对评委的网上询标予以解答。如投标代表人被要求到评审现场答疑时,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26.6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6.7 开标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 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文件”)。甲方购买多个乙方理财产品时,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独立的理财产品文件,该份理财产品文件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购买任何理财产品均适用本协议,但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特定理财产品的凭 证。 (3) 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即持有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效力及于本协议生效前甲方持有的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4) 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并在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渠道(XXX.XXX.XX)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 (5) 在不影响理财产品文件其他约定的情形下,理财产品文件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乙方以外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赠与、继承、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各类非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