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样本条款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中投证券(以下简称“丁方”)、宁晋中持(以下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以下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疆、李光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1、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236,690.04元)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乙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丙方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简称“丙方”);丁方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人)(简称“丁方”),协议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156401040010011,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_零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及乙方特色精品出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对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则存单到期后将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汇成股份(作为甲方一)、江苏汇成(作为甲方二),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的上级分行(作为乙方),以及海通证券(作为丙方)四方签署了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
一、 甲方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大庆永晨,乙方为北京银行西安分行,丙 方为联储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阿拉丁试剂(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阿拉丁生物试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一、 甲方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熵基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丙方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支行,丁方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各方就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安排达成如下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 (上述两方合称“甲方”),乙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或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湛江利柏特(以下简称“甲方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件二期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一、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