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Clause in Contracts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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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丁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236,690.04元)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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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公司(“甲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广药总院(“乙方”)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南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宁小波、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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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公司(“甲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化学制药(珠海)公司(“乙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化学制药(珠海)公司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宁小波、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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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数字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鹏、江雨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丁方一次或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方 一、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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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保定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丁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丁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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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一: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水仙药业风油精车间扩建及新建口固车间和特医食品车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黄实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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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菲达环保(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桐庐紫光水务有限公司/青田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罗裕佳、宋富良和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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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苏州药明、华泰联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于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苏州药明简称为“乙方”、开户行简称为“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丁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460078801200000493,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338,229,31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苏州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茹涛、吕洪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天津药明、华泰联合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天津药明简称为“乙方”、户行简称为“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丁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00093177419,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天津化学研发实验室扩建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茹涛、吕洪斌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上海药明、华泰联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上海药明简称为“乙方”、户行简称为“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丁方”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0902047310103,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药明康德总部基地及分析诊断服务研发中心(91#、93#)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3) 丁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茹涛、吕洪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5) 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6) 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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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一”;安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二”,并与甲方一统称为“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以下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或“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70018801354015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年产 30 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宝、孙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王家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 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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