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避制度.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回避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回避制度.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回避制度. 10.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0.2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0.3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将要求其回避。
10.4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10.5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回避制度.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回避制度. 当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况时,应当回避:
回避制度.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回避制度.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
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