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资本 样本条款

国信资本. 战略投资者名称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NC8257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 第三座 T3 座 2604 法定代表人 周中国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人民币 150,000 万元(首期) 股东暨股本结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另类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信资本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资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且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实缴首期注册资本;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全资子公司,国信资本与发行人奥普特无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资本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需要中止或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科创板跟投业务的主体资格,且具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资金。
国信资本.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信资本持有中联高机 0.53%的股权。 2.2.15.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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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比例 本理财计划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特殊资产类型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0%-50% 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本理财计划可以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上述资产比例可以达到50%以上。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甲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甲方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籍人士的,须保证其投资资质和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根据经济周期及市场走势变化,以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来获取稳健收益,并通过投资基金、股票等配置少量权益仓位分享股票市场长期升值回报,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跨市场、跨行业的投资运作,拓宽投资集合的有效边界。本理财产品目标是提升产品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让客户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分享多市场快速发展的红利。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指定的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2.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