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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资格 样本条款

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华达建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元创投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目前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国元创投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与国元创投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国元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国元创投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杭州涌成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目前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杭州涌成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与杭州涌成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杭州涌成出具的《承诺函》,杭州涌成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东证宏德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元创新投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目前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国元创新投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与国元创新投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国元创新投出具的 《承诺函》,国元创新投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资格. 开源投资与民生投资为发行人联席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 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元基金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目前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国元基金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与国元基金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国元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元基金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川财证券成立于 1997 年 9 月 23 日,目前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川财证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与川财证券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川财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川财证券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