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 样本条款
国泰君安.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国泰君安为本次公司债券的联席承销机构。根据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发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06)。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shixinchaxun/)进行查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泰君安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详见附件一第五部分。 根据国泰君安的说明,附件一第五部分所述的处罚措施或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国泰君安的说明,除附件一第五部分所述监管措施外,报告期内国泰君安不存在其他被立案调查或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国泰君安自营股东账户持有 发行人子公司金明精机(000000.XX)共计 4500 股。除上述情况外,国泰君安、国泰君安子公司及国泰君安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公司债发行的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一级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国泰君安.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1、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除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之外,不存在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国泰君安.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4 年 4 月 2 日至 2004 年 4 月 30 日 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在以下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兴 详情请咨询国泰君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00-00000、000-000-0000,或向各营业部查询。
国泰君安. 建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5,159,775 2.06 8 北京市盛丰顺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014,826 2.00
国泰君安. 2024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3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招商证券:2024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4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证券保险领先指数,以上股票为指数成份股。以上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此以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泰君安. 独立财务顾问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63159284XQ)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