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 样本条款

国泰君安.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京都天华 指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计机构的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喜 指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计机构的中喜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磊 指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计机构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海地人 指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采矿权评估机构的北 京海地人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世纪 指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机构的河北新世纪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 2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 指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通称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拟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第 26 号准则》、《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拟向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各自拥有的煤矿开采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依据金杜与公司签署的相关《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涉及本次重组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确认函,并就本次重组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的如下保证:
国泰君安. 1、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除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之外,不存在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国泰君安. 独立财务顾问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63159284XQ)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06)
国泰君安. 建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5,159,775 2.06 8 北京市盛丰顺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014,826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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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じゅう (*2) 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には、加工または製造することに使用された機械、設備または装置等の停止によってその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を含みます。

  • 基本方針 第2条 甲及び乙は、前条に規定する目的を達成するために定住自立圏を形成し、及び別表に掲げる分野の取組において相互に役割を分担して連携を図り、共同 し、又は補完し合うこととする。 ( 事務執行に当たっての連携及び協力並びに費用負担)

  • 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其金额,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特别说明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进行开标(供应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黑龙江智慧政采云平台”参加远程开标)。请供应商使用投标客户端严格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开标。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相關費用 保 管 費 ( 年 率 ) :0.01~0.14 %(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經(管)理費(年率) :1.00%(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