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 样本条款

国泰君安.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国泰君安为本次公司债券的联席承销机构。根据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发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06)。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shixinchaxun/)进行查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泰君安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详见附件一第五部分。 根据国泰君安的说明,附件一第五部分所述的处罚措施或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国泰君安的说明,除附件一第五部分所述监管措施外,报告期内国泰君安不存在其他被立案调查或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国泰君安自营股东账户持有 发行人子公司金明精机(000000.XX)共计 4500 股。除上述情况外,国泰君安、国泰君安子公司及国泰君安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公司债发行的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一级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国泰君安. 2024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3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招商证券:2024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4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证券保险领先指数,以上股票为指数成份股。以上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此以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泰君安. 1、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除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之外,不存在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9284XQ 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9284XQ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泰君安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国泰君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就投行业务给予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形如下:
国泰君安. 建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5,159,775 2.06 8 北京市盛丰顺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014,826 2.00
国泰君安. 独立财务顾问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63159284XQ)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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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じゅう (*2) 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には、加工または製造することに使用された機械、設備または装置等の停止によってその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を含みます。

  • 基本方針 第2条 甲及び乙は、前条に規定する目的を達成するために定住自立圏を形成し、及び別表に掲げる分野の取組において相互に役割を分担して連携を図り、共同 し、又は補完し合うこととする。 ( 事務執行に当たっての連携及び協力並びに費用負担)

  • 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审议程序情况 上述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已按公司程序进行了评审和决策。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特别说明 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指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