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 样本条款

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9284XQ 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9284XQ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泰君安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国泰君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就投行业务给予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形如下: (1) 2020 年 4 月 30 日,因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2015 年)》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 号)。 (2) 2022 年 1 月 12 日,因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合并披露相关信息等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 号)。 (3) 2022 年 11 月 11 日,因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情况;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6号)。 (4) 2022 年 12 月 26 日,因在公司债券执业过程中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 1.5 条、第 2.1.4 条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君安予以书面警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号)。 (5) 2023 年 11 月 17 日,因在保荐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 透核查程序不充分等问题,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国泰君安、李懿、蔡伟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6 号)。 (6) 2023 年 11 月 27 日,因在保荐科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国泰君安、徐巍、洪华忠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2023]788 号)。 (7) 2024 年 1 月 8 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 号)。 根据《国泰君安说明》,国泰君安受到上述监管措施后已经对相关问题进 行整改,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 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国泰君安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 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泰君安及其签字人员具备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资格,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国泰君安受到上述处罚及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国泰君安.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1、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除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之外,不存在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国泰君安. 独立财务顾问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63159284XQ)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06)
国泰君安. 建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5,159,775 2.06 8 北京市盛丰顺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014,826 2.00
国泰君安. 2024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3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招商证券:2024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4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证券保险领先指数,以上股票为指数成份股。以上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此以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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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じゅう 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には、加工または製造することに使用された機械、設備または装置等の停止によってその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を含みます。

  • 基本方針 甲及び乙は、前条に規定する目的を達成するために定住自立圏を形成し、及び別表に掲げる分野の取組において相互に役割を分担して連携を図り、共同 し、又は補完し合うこととする。 ( 事務執行に当たっての連携及び協力並びに費用負担)

  •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 約書(案) による。なお、契約条項については、落札後に内容を確認した上で適宜修正するなど、別途対応する。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综合实力,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特别说明 1、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指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2、 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与官网上公开的技术参数一致,如不一致,明确哪些参数不一致,不一致的原因以及使用何种技术可以达到投标产品参数。投标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招标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 3、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式样可以根据项目差别做适当调整,但应当保持表格样式基本形态不变。 6、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明美新能源 指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