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Clause in Contracts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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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買賣契約, 房 屋 土 地 預 定 買 賣 契 約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肆層,總面積 8620.16 平方公尺(2607.60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4950.55 平方公尺(1497.55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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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買賣契約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2741.05 平方公尺 ( 4891.08 829.16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1372.08平方公尺( 3251.02 415.05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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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買賣契約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五層,總面積 6,187.16 平方公尺(1,871.62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4,145.54平方公尺(1,254.03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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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事宜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約 3,937.83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約 1,191.19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約 3,088.30 平方公尺(約 934.21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詳〔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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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國美珩月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 大公總面積 8874.669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 2684.587 坪 ),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停車位面積(含車位、全部停車位所應分攤之部份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計約 5505.831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1665.514 坪 ),由全部停車位買受人(所有人)依所購買之平面車位類型,共同分攤持分面積,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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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買賣土地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 契 約 地 下 層 共 五 層 , 總 面 積 5674.25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1,716.46坪),扣除第三點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3,309.33平方公尺(1,001.07坪),由賣方 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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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買賣契約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一、 本契約地下層共二層,總面積計1599.66平方公尺(483.89坪),扣除本約第五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合併車塔區共687.15平方公尺(207.86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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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2374.65 平方公尺(718.33 坪),扣除第五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 1568.43 平方公尺(474.45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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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平面圖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五層,總面積 11,773.92 平方公尺(3561.61 坪),扣除第五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7952.17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2405.53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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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四層, 大公總面積 8029.084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 2428.798 坪 ),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停車位面積(含車位、全部停車位所應分攤之部份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計約 4342.294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1313.544 坪 ),由全部停車位買受人(所有人)依所購買之平面車位類型,共同分攤持分面積,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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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買賣土地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壹層,總面積 1431.61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433.06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554.00 平方公尺( 164.56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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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買賣契約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六層,總面積 16168.86 平方公尺 ( 4891.08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747.18 平方公尺( 3251.0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一、地下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五層,總面積 22747.93 平方公尺(6881.25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5752.18 平方公尺(4765.03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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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總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