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的结算 样本条款

垃圾处理费的结算. (1)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城区生活垃圾由甲方相关部门负责运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费按67.5元/吨计算;其余乡(镇)镇负责每天将生活垃圾清运至乙方指定收集点,由乙方负责运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费用按处理费67.5元/吨+转运费计算,总费用不超过130元/吨。(起始时间自本项目开始接收生活垃圾之日起计) (2) 本项目具备接受生活垃圾的条件后,甲方每月提供给乙方的垃圾保底量按第一年280吨/日*当月日历天数计,第二年300吨/日*当月日历天数计,第三年350吨 /日*当月日历天数计,第四年起至项目特许经营权到期按400吨/日*当月日历天数计。甲乙双方结算垃圾处理费及转运费时,若甲方每月提供的垃圾量不足保底量,则按 垃圾保底量结算,若超过垃圾保底量则按实结算。 (3) 陈腐垃圾处理费: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乙方同意接收处置广南县垃圾填埋场的陈腐垃圾,相关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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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其他免责条款 除“2.6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 評価基準 (1) 下記項目について選考委員が採点を行い、各選考委員の採点の合計で最高得点の者を契約の相手方として特定する。ただし、あらかじめ定めた最低基準点以上の者とする。 ア 業務経歴等(70点)【事務局評価】

  • 提出書類 a ) 競争参加資格確認申請書(様式集参照) b ) 全省庁統一資格審査結果通知書(写)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削除 削除 6 IP電話事業 電気通信番号規則別表第1第10号に規定する電気通信番号 (別記15(IP電話事業者の電気通信番号)に規定するものに限ります。)を用いて電気通信サービスを提供する協定事業者

  • 商务标评审 是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5 情形之一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