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 指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客發中心),為經主辦機關於 101 年 3 月 23 日客會祕字第 1010004695 號函,授權辦理本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之內容;辦理公告及甄審;理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等事宜。
執行機關. 指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經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5 條第 2項規定授權辦理本計畫案,授權範圍涵蓋主辦機關依據促參法應辦之事項。
執行機關.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執行機關. 指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執行機關. 指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即本契約之甲方。本案經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5 條第2 項授權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為執行機關,辦理本案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公告、甄審、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執行機關. 係指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即本契約之甲方。
執行機關. 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執行機關. 指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並經主辦機關授權依促參法辦理本計畫案之公告、甄審作業、契約簽訂及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