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样本条款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本合同生效满 5 年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若本合同已申请自动垫交或减额交清的,我们不再接受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但若本合同已申请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或减额交清的,我们不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申请。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订立时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同一保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但若本合同保险费已被豁免的,我们不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按照申请 时本公司的规定补交有关费用。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会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我们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相应降低。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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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