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的 样本条款

基本保险金额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且在本合同上批 变更 注后生效。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见 10.4)(含)起,您可以申请减少基 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10.5)。您在每一保单年度(见 10.6)内申请 减少的累计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且减少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且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复原基本保险金额: (1)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起至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 (含)止的期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已届满,具体以我们 届时的规定为准; (2)申请复原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超过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经我们审核同意,且您按照我们约定交纳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所对应的有关 费用后,该申请即时生效,具体以我们的批注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仅可申请一次复原基本保险金额。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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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服務費用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