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样本条款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合同终止还包括下列情形: 1、 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展期的; 2、 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被监管机构处罚或被采取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等情况导致客观上使其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和资格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终止本基金,或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4、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且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的; 5、 本基金已成立但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日终,本基金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已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组织对本基金的清算工作。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根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现有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能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均需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盘。鉴于本基金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亦无法完成变更注册(变更为避险策略基金或其他类型基金)及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因此,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按照《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三、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安排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赎回安排 1、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两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4月9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适用保本条款。2018年4月9日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 2、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费用 首个保本周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时间不满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年≤Y<2年 1.6% 1.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30日)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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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4.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F=B×G÷365 F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G 为托管费率,本理财产品托管费率为 0.02%/年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