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的数量限制 样本条款

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产品份额,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不得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否则应一次性赎回全部份额。 (2) 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赎回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单一投资者赎回上限为【/】。 (2) 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 【/】份。受理财利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注: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 (1)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确认后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认购、申购。
赎回的数量限制. 【B】 类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单个客户单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为【/】份。受理财利益分配 去尾规则的影响,客户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赎回的数量限制. 在赎回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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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本基金应将至少 60%的非现金资产集中投资于大盘风格股票库、中盘风格股票库、小盘风格股票库中的一个股票库;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遵循下列(16)-(20)的投资组合限制: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非现金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至少 60%的非现金资产集中投资于大盘风格股票库、中盘风格股票库及小盘风格股票库中的一个股票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3)、(24)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