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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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 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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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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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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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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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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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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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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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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