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样本条款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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