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的转托管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增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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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 内转入的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增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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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增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增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增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增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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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同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增利 同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采用分系统登记,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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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