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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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53)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6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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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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