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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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5年以上(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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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基金、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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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 销售基金份额)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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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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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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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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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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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3)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1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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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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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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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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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发售基金份额(4) 销售基金份额)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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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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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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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 销售基金份额)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7)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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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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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赎回、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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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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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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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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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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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3)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1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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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申购赎 回清单(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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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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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 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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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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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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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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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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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发售基金份额(4) 销售基金份额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15)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7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8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2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125)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22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327)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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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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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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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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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选择、更换或撤销港股投资顾问;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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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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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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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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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参与转融通(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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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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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5年以上(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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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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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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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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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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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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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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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4) 销售基金份额)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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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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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 销售基金份额)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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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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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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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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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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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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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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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除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门顾问提供给的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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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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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5年以上(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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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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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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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 销售基金份额)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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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 销售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为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本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对外部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募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基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基金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相关重大事项,包括且不限于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变更、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等情况(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基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基金投资者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立、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及时更新,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确保本基金宣传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审核本基金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基金投资者的签章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保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2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29) 对基金的职责不因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如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仍应当根据《基金法》、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本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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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4)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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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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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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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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